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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3:16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议》(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施行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正。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93号)
《吉林省城市房产处理若干规则》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9日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19日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产的处理,保证城市房子的一切权人、运用人和运营处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城市(含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房产的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产处理工作。
第四条 依据产权性质,城市房产分为以下类别:
(一)国有房产;
(二)团体一切房产;
(三)私有房产;
(四)联营企业一切房产;
(五)股份制企业一切房产;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出资房产;
(七)涉外房产;
(八)其他房产。
第五条 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子和社会主义改造改为国家一切的房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缔造、购买的及其经过承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产权的房子,为国有房产。
团体一切制单位出资缔造、购买的或经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产权的房子,为团体一切房产。
私营企业和个人缔造、购买的及其经过承继、交流和承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产权的房子,为私有房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出资缔造、购买的房子,为联营企业一切房产。
股份制企业出资缔造、购买的房子,为股份制企业一切房产。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出资人以合资、协作或独资方法在大陆开办的企业出资缔造、购买的房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出资房产。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安排出资缔造、购买的,为涉外房产。
凡不归于以上各类产权类别的房子,包含因一切权人不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戎行代为处理的房子以及宗教团体和信教大众团体出资缔造、购买的及其经过承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产权的房子,为其他房产。
第六条 房子一切权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破坏或不合法查封、没收房子。
第七条 房子权力人或其代理人须依照本规则,持有关证件到房子地点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房子权属挂号。房子权属挂号分为总挂号、初始挂号、搬运挂号、改变挂号、他项权力挂号、刊出挂号。
房子权属挂号由权力人(请求人)请求。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请求挂号的房子产权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则的,应当及时予以挂号发证;对不符合规则的,应当告诉请求人。
第八条 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一切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仅有合法凭据。
房子权力人依法挂号的房子权力受法令保护。
第九条 新建的房子,权力人应当自交给运用之日起90日内请求房子一切权初始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书;
(二)土地运用权证;
(三)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造项目赞同文件;
(五)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证;
(七)房子竣工检验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分经审阅,对符合规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挂号,并颁布房子权属证书。
第十条 经初始挂号的房子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权力人应当自有关合同或协议签定之日,或有关司法文书收效之日起30日内请求搬运挂号:
(一)生意;
(二)交流;
(三)赠与或遗赠;
(四)承继;
(五)切割;
(六)兼并;
(七)划拨;
(八)人民法院判定产权搬运;
(九)裁定安排判决产权搬运;
(十)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请求搬运挂号,权力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请求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子权属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议书和其他司法文书。
第十一条 经初始挂号的房子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权力人应当自现实发作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一)房子用处发作变化的;
(二)房子权力人名字或称号发作变化的;
(三)房子坐落的地址称号或房子称号发作变化的;
(四)房子改建、扩建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权力人请求房子改变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请求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子权属证书;
(四)与改变现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政府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行政决议书等。
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搬运改变挂号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请求文件进行审阅,以符合规则的,准予挂号,并换发新的房子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现已挂号发证的房子能够依法设定典当权、典权等他项权力。房子设定他项权力的,当事人应当从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他项权力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请求书;
(二)土地运用权证;
(三)房子权属证书;
(四)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主合同和他项权力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对他项权力挂号请求文件进行审阅,对符合规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挂号,并颁布房子他项权力证。
他项权力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十四条 因房子灭失、土地运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力停止等,权力人应当自现实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刊出挂号。
请求刊出挂号,权力人应当提交原房子权属证明,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决议刊出悉数或部分挂号事项:
(一)权力人在请求挂号是隐秘真实情况或假造有关文件、证件,用不合法手段获取挂号的;
(二)依法应当刊出挂号的其他景象。
刊出挂号的决议应当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诉当事人,期限缴回房子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则期限内缴回房子权属证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可经过本地首要报纸布告该房子权属证书报废。
因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工作人员差错致使核准挂号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照实挂号。给权力人形成丢失的,应负补偿职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而且告诉请求人:
(一)房子产权有胶葛没有处理的;
(二)不能供给有用的房子权属证明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七条 房子权属证书丢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子权力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报失并请求补发。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作出补发布告,布告期限为30日,布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子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房子权属发作争议,当事人能够向房产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九条 房子租借、转让等买卖行为均应当归入房地产市场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享有一切权的房子和国家授权处理运营的房子能够依法租借。
第二十一条 房子租借应当遵从自愿、相等、互利的准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不得租借:
(一)未依法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法定方法约束房子权力的;
(三)权属有争议没有处理的;
(四)归于违法修建的;
(五)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六)已典当,未经典当权人赞同的;
(七)违背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
(八)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租借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三条 房子租借的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租借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字或称号、居处;
(二)房子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备情况;
(三)租借用处;
(四)租借期限;
(五)租金及交给方法;
(六)房子补葺职责;
(七)转租的约好;
(八)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职责;
(十)当事人约好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当在租借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子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处理挂号存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借合同;
(二)房子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租借托付代管房子,还须提交托付代管人授权租借的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文件。
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对房子租借文件检查合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布《房子租借证》。
第二十五条 《房子租借证》是租借行为合法有用的凭据,禁止假造、涂抹、转借、转让。
《房子租借证》灭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请求补发。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征得租借人赞同,能够将承租房子的悉数或部分转租给别人。
原租借人和转租人能够从转租中获得经济收益。
第二十七条 房子转租应当签定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租借人书面赞同,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子转让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首要内容: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
(二)房子权属证书、土地运用权证编号;
(三)房子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备情况;
(四)房子的用处或运用性质;
(五)成交价格及交给方法;
(六)房子交给运用时间;
(七)违约职责;
(八)两边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子转让当事人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处理转让手续,并供给下列证件:
(一)房子权属证书、土地运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产转让合同
当事人处理房子转让改变挂号后,应当依法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
第三十条 房子转让施行成交价格申报准则和价格评价准则。
房子一切权人转让房子,应当照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
价格评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准则、技术规范和评价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发运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三十二条 开发运营企业请求处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造项目的出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赞同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已达工程建造总出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计划,包含商品房的坐落、装饰规范、交给运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给运用后的物业处理、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
(七)拟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一起提交答应向境外预售的赞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房子物业处理应当依照社会化、专业化的处理模式,施行业主自治处理与物业处理企业专业化处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施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子的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由房子权力人修理维护,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则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则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经过的《吉林省城市房产处理条例(试行)》一起废止。
发布部分: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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