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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次序,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恪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规章,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市商业处理委员会是本市担任处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施行监督处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施行治安处理。市政府有关部分按各自责任做好监督处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处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托付人一切或许依法能够处置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
法令、法规制止生意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按照法令或许按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分依法处理批阅手续。
托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处理部分判定、答应。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规模包含: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规模内需求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法律部分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务等部分取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求拍卖的宝贵礼品及内部查办的不行成刑事犯罪的贪婪、纳贿等无法回来的赃物;
(六)各司法、法律部分需求处理的及需求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含拍卖人、托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按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建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请求报告书,经市商业处理委员会同意,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处理部分处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建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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