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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9:49
在实践中债款人向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时,往往被要求供给确保,而债款担保人是常见的确保之一,而担保人是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归还债款时,那么担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是夫妻一起产业吗?下面由潜江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担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是不是夫妻一起产业
【案情通过】 原告龙某是厦门**袋品厂的负责人,榜首被告是郑某,厦门一食品公司原总经理,第二被告是陈某,系郑某之妻,两边已于2005年10月23日离婚, 2000年10月1日、10月11日,食品公司向原告别离告贷10万元、5万元;在借单中,郑某签字标明到时未还款,由其承当确保职责。后来,食品公司的投资人回到境外,境外地址不详,无法送迭法令文书,原告在通过屡次申述、撤诉之后,于2005年10月2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郑某、陈某归还欠款15万元。一审法院判定确认了郑某的担保职责,以为陈某与郑某依法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承当本案债款。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以为,郑某根据确保联系承当的债款是担保债款,其所确保的债款人为食品公司,该确保行为是为了食品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并非为夫妻一起生活、生产经营的需求,夫妻以其特定的人身联系和主债款密切相关,该确保行为并未通过其爱人陈某赞同,因而根据特定的人身联系信誉确保,其法令成果依法不得触及第三方陈某的利益,故该确保之债不应当认定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
试问:一审法院的处理正确,仍是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
【律师回答】
夫妻一方承当的债款,另一方爱人是否应当承当一起清偿职责,评判现实首要应重视两个方面:一是债款的发作是否为夫妻两边一起的意思表明,即另一方爱人是否事前赞同或许过后予以追认;二是债款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另一方爱人所同享,即债款让另一方爱人自己获益,也包含用于家庭一起生活或许因该债款而致使其未成年子女获益等。详细到本案,有必要注意到四个重要现实:首要,主债款的发作,是被告郑某在原食品公司任总经理时的职务行为的成果,是该公司的法人债款,与郑某的家庭无任何相关,天然也与陈某无关。其次,郑某担保主债款的行为,是为了其地点公司的利益而施行的,不是为了其家庭利益而施行的。其三,郑某决议担保该债款之前,没有征得陈某的赞同,陈某过后也没有追认。其四,无论是片面上仍是客观上,郑某、陈某及其地点家庭都没有从该项债款中获益,而且也不存在从该债款中获益的可能性。由此,强制陈某与郑某一起承当该债款清偿职责,没有现实根据。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状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获益的则归于破例,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获益的举证职责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当。龙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一起生活或生产经营需求,或许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获益。而且,龙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郑某的担保行为,而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郑某的担保行为不归于家事署理,而是归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强制陈某一起承当清偿职责无法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夫妻对一起全部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这说明,郑某未经陈某赞同不能代表陈某作出严重产业担负行为,不然,全部成果应由其自己承当。不是为了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陈某无一起归还的法定职责。陈某因未曾约好与老公共担该债款而无约好清偿职责。
夫和妻在法令上具有独立品格,可以以其独立的品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誉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的信誉,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誉必定存在连带联系。现行法令并没有规则夫妻一方为别人供给担保,爱人也要承当担保职责。
以上常识就上小编对“担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是不是夫妻一起产业”这个问题进行的回答,夫妻一方对外承当的担保,能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根据实践的状况而定,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的债款。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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