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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的顺序什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6:23
假如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劳作能力判定是指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亦称为伤残判定)。医疗完结期、劳作功能妨碍、日子自理妨碍均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判定。
残疾等级依据劳作功能妨碍状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
日子自理妨碍等级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认。五项条件均需求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求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求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求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判定请求人: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请求人请求伤残判定。
(2)、请求的提出:应当在员工医疗完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供确定工伤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医疗完结期需求延伸的,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同意。
(3)、判定时限: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三十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4)、对判定不服的复查请求: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许用人单位对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定定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复查,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判定定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省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最完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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