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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7:49

非主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施行进口数量约束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它对错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法。协议鉴于这种办法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矩予以制止,但要求其施行应该以通明和可预见的方法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主动进口许可证规矩具体的规矩,其主要内容为:非主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效果的交易约束办法之外再制作额定的交易约束或有其他的歪曲交易的效果。当要求许可证用于施行数量约束以外的意图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交易商发布满足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状况。这些信息包含所施行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停止日期及其他任何改变。在施行许可证约束时,关于契合其法令要求的个人、商号或组织,进口国不能实行轻视待遇,应给予他们恳求和获取许可证的相等的资历。关于许可证恳求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按照国内程序恳求救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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