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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1:35
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职责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7年03月24日
转登姜锦程律师署理案子 
      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职责公司专利侵权案
    1999年5月12日、6月12日,原告崔荀别离取得”可靠墙装置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崔荀发现被告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职责公司出产、出售的“闸阀”、“止水阀”在结构和外观上与崔荀的专利产品共同,已构成专利侵权。崔荀托付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将其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当即中止出产、出售该专利产品、在<<青岛晚报>>上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指使姜锦程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署理人。
    被告辩称,1、其出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2、被告不是出产厂家,被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诉讼过程中,本案署理人向法院提出根据保全请求,要求查封被告出产、出售的涉案产品及相关的管帐帐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请求作出(2002)青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决书,并根据该裁决采纳了根据保全办法,扣押了被告处的涉案产品五个及相关财政账册,一起制作了根据保全笔录和扣押笔录及清单。上述笔录和清单经开庭质证,被告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贰言,但表明其在上述笔录中供认扣押产品为自己出产和出售系口误。原告署理人以为,采纳根据保全时被告的参与人袁有湖(被告的托付署理人)系彻底民事行为人,在庭审中以”口误”为由对其供认的现实进行反悔,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
    本案经庭查询,原、被告两边对下列现实没有争议:
    1、原告崔荀系”可靠墙装置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2001年1月 29日、2001月7月 29日被告向青岛高科园隆达洁具五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出售共580件止水阀,单价12元。两次出售被告均具了增值税发票。该产品包装箱上印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3、被告出售的止水阀与法院在被告处扣押的止水阀相同。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税务审计为由请求取回了被扣押的相关帐册,并确保在二十日内送回法院。但经法院告诉被告未送回。
    经两边充沛争辩后,合议庭概括本案争议焦点:
    1、  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两项专利的权力维护规模。
    2、  本案中被控产品的出产者怎么确认。
    3、  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怎么确认相应的法律职责。
    关于焦点1,署理人以为,依照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附图选用的六个视角,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附图进行直接比对,两者均无不同。将被控产品包含的部件---阀体,阀体中部起限位效果的环行缺口,阀体内由静瓷环,动瓷片上固定有短拨杆,这些结构部件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力要求书中记明的结构部件均能一一对应并相同,而且拼装方法也与原告专利的悉数要求维护的技能计划相同。因而,被控产品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护规模。
    关于焦点2,法院根据保全笔录中被告清晰供认该被控产品系被告出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该笔录中的该供认系其口误为由予以反悔。原告署理人以为,被告署理人袁有湖系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供给相反根据予以证明,该反悔不该得到法院支撑。
    关于焦点3,原告署理人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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