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3:27
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当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后,可采纳从头补开机动车出售发票的办法处理。详细程序为:
(1)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的顾客到机动车出售单位获得出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出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政专用章);
(2)到机动车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承认并挂号存案;
(3)由机动车出售单位从头开具与原出售发票存根联内容共同的机动车出售发票。顾客凭从头开具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新版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则:“如购货单位在处理车辆挂号和交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掉《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应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的程序处理补开《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掉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当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后,可采纳从头补开机动车出售发票的办法处理。详细程序为:
(1)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的顾客到机动车出售单位获得出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出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政专用章);
(2)到机动车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承认并挂号存案;
(3)由机动车出售单位从头开具与原出售发票存根联内容共同的机动车出售发票。顾客凭从头开具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新版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则:“如购货单位在处理车辆挂号和交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掉《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应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的程序处理补开《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掉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