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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4:46

案子事由:某外籍个人通过签订协议,将其在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协议约好以该外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的审计数据8700万元中该外籍个人所占权益2100万元为依据溢价转让,转让价款4200万元。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则,外籍个人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该外籍个人为外籍个人,且其企业为外商出资企业,因而,股权转让适用该规则。2007年12月31日该外籍个人依据股权份额所占权益为2100万元,其初始出资额为1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4万元。该外籍个人所占权益与初始出资额之间的差额为累计未分配赢利构成,依据财税[1994]20号规则,这部份差额视为向该外籍个人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个人只需就4200万元与2100万元和出资额1024万元的差额部分万元作为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215.2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产业转让所得有关规则,直接依照转让价款扣除出资费用适用20%的税率,即依照4200万元与1024万元的差额作为转让所得,税金为635.2万元。
笔者以为:现行公司法规则,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赢利,有限公司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利,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利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在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则不按持股份额分配的在外。因而,企业赢利的分配应当通过公司法规则的合法分配程序,将税后赢利分配至股东个人时,才完成股利的分配。而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合法产业的征收,假如企业产业未通过合法程序,哪怕是应归于个人的相应产业讨取的权力(如本案中按份额应享有的未分配赢利),还不归于个人产业,不能够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外籍个人尽管通过审计,其享有公司未分配赢利中所占权益2100万元,可是,因为未通过分配,还不归于个人产业,不归于分配后的股息、盈利所得。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获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45号)文件规则: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我国境内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获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务税[87]财税外字33号和财务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规则,依20%的税率交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因而,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依照产业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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