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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行政许可如何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0:01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定不能直接改变详细行政行为。关于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定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被吊销后行政机关能够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关于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定保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挑选。
可是,假如关于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一概判定吊销后再由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循环诉讼、屡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则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能够直接作出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则:“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简言之,改变判定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践权力义务内容的司法判别替代了本来的行政行为。法令之所以规则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能够作出改变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定,意图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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