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签合同书 劳动关系可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7:44近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同劳作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讼恳求。
2007年4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定劳作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边有陈女士的姓名。后来开发公司屡次敦促陈女士签定2008年度劳作合同,陈女士均未答理。无法之下开发公司两次向陈女士宣布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后开发公司作出免除劳作联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免除劳作联系通知书》的进程进行了公证。被免除劳作联系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定劳作合同,康复作业,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薪酬。
法院审理后以为,开发公司已自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作合同,陈女士未作出回应,两边未能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关于陈女士建议开发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的恳求,不予支撑。关于陈女士建议吊销《免除劳作联系通知书》、签定劳作合同、康复原岗位作业的恳求,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