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厚均与魏明学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1:12【案由】声誉权胶葛
【案情简介】
原告:郑厚均
被告:魏明学
被告魏明学于2007年6月10日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查询——拍案论法专栏中宣布了题为“冤——一个贫穷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知与职责感”两篇文章。魏明学在两篇文章中载有:“郑家三兄弟(黑势力)他们本质不高”、“郑氏兄弟把学生手中的饼甩到了地上,冲到我家要砸我的锅,并且在吵大闹,要打我妻子,终究被我好言相劝拉开了”、“现在,我及家人仍处在要挟之中,`还要把咱们往死里打,打成残废,大不了花几人钱,这便是徐家信用社主任常挂在嘴边的”等。
魏明学的这些关于原告的表述,均无相应依据证明,系不实现实。该两篇文章宣布后,招引了多人阅读、回贴。巫溪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还专门派人对此事进行了查询。原告所在单位有员工还为此戏称他为“黑社会”。原告声誉为此遭到了必定危害,精力遭到必定程度的损伤。
原告遂要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危害原告的声誉行为,责令被告在相应网络和重要报刊上揭露赔礼道歉,补偿原告精力损失费20000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裁判】
法院以为,公民的声誉权受法令保护,任何人不得得用各种形式凌辱、毁损别人声誉。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便是人们传达住信息和进行沟通的场所,又应当遭到品德的标准和法令的限制,不该成为个别人施行违法行为的东西。被告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查询——拍案论法专栏中宣布的题为“冤——一个贫穷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知与职责感”两篇文章中,使用了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语,客观地施行了危害原告声誉权的行为,并且,被告的两篇文章被多人点击阅读、回贴,这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别人对原告的客观点评,致使原告精力遭到必定危害。因而,被告应承当相应侵权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魏明学在本判定收效后当即中止对原告的声誉侵权行为,并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查询——拍案论法专栏上向原告郑厚均赔礼道歉;
二、被告魏明学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精力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法理剖析】
本案是危害声誉权的案子,声誉权作为一种精力性品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就与本身特点和价值所取得的社会点评所享有的保有和保护的品格权。不光自然人享有声誉权,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也相同享有声誉权。本案则是比较典型的侵略自然人声誉权的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令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危害声誉权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违法行为
诋毁是指行为人向第三人传达虚伪现实而形成权利人声誉受损结果的行为。而凌辱则是指成心以暴力或许其它方法降低别人品格,毁损别人声誉的行为。“诋毁”以捏造现实为构成要件,而“凌辱”则不要求,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异。本案是以诋毁为主,危害了原告的声誉权。
2、行为人的凌辱、诋毁等行为指向特定的人
无论是凌辱仍是诋毁,有必要具有特定的危害目标才干构成对声誉权的危害。假如行为人的行为未指向特定的目标,而是如一般人的泛指,则不构成危害声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