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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析产协议的效力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3:56
发问:
你好,请问切割析产协议未触及,且已取得建房确权表的房产应该怎么承认产权归属?
曲靖律师回答:
正文:
【事例介绍】
靳某姊妹7人,其间弟兄4个,姐妹3个,但在靳某父亲于1986年7月逝世后,靳某兄弟姐妹对家庭产业及父亲遗产一向未进行处理,靳某母亲健在。2004年4月4日,靳某兄弟姐妹7人及母亲,一起签定了《析产协议》,协议约好: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21号院原有业产,东三间、西两间,该房产面积的二分之一,归靳某母亲全部,拆迁时,靳某母亲有权取得该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补偿款。另二分之一的房产面积及占用宅基地的补偿款,由靳某兄弟姐妹及母亲各占八分之一。其他地上建筑物,谁缔造归谁享有。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前八家居民区将进行全体改造,需要对该区域的房产进行拆迁,靳某兄弟姐妹因怎么切割拆迁补偿款发作胶葛,靳某的哥哥将靳某及其他兄弟姐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庭,要求承认析产协议无效,并平均分配拆迁补偿款。
【律师剖析】
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靳某找到本律师,在承受靳某的委托后,本律师对该房产的实地状况,进行了勘测,并了解到,靳某一家本来所住的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326号院,通过该区域的门牌调整,在签定《析产协议》时,本来的326号院现已切割为21、22和26号三个院,而靳某所占的房产在22号院内。靳某的哥哥以为,其时的《析产协议》中的21号院,实际上包含了21、22、26号三个宅院,应当对三个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平均分配。后本律师通过查询查明,《析产协议》中说到的21号院,实际上指的是21号院和26号院,其时因为笔误,没有将26号院写在《析产协议》中,但《析产协议》中说到的东三间、西两间,实际上别离处于21号院和26号院中,而《析产协议》中,从头到尾并未说到过对22号院的切割内容。且靳某也以为22号院系其个人请求的宅基地,22号院得房产也是靳某出资所盖,要求承认22号院归其个人全部,不归于析产规模。
依据对案子现实的了解和靳某的建议,本律师环绕22号院是否归于靳某个人产业开端收集依据,调取了东升乡对22号院建房的批阅文件,取得了《东升乡社员建房承认表》,该承认表上挂号的请求人为靳某,安顿人口为靳某及其妻、子和靳某母亲,一起也让靳某找出了当年建房的部分购买建筑材料的凭据,在证明该22号院归靳某全部的建议上有了必定的依据优势。一起,依据对326号院及22号院来龙去脉的而了解,得知原22号院虽在326号院内,但在之前并未通过批阅,在靳某恢复回家后,为了处理靳某的寓居问题,靳某以个人名义提出了建房请求,通过批阅后,才开端在22号院内盖房的,并取得了建房确权表。
虽然在依据上有了必定的优势,但为了保证案子的成功,本律师又通过与靳某兄弟姐妹的说话,奉劝他们忠于现实,期望他们在法庭上,对《析产协议》中所触及房子是否包含22号院进行照实的陈说。
后通过开庭审理,法院确定22号院不在《析产协议》的规模内,且靳某供给了建房确权表和建房出资的依据,依据靳某供给的依据和其他当事人的当庭
陈说,可以确定22号院归于靳某个人产业,不归于分家析产的规模,不能进行切割,关于21、26号院,应按照《析产协议》约好进行处理。
依据是诉讼之王,律师办案应环绕争议焦点,想方设法的寻觅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依据,对己方有利的依据越多,己方胜诉的或许性就越大,特别是在客观现实现已无法查清的状况下,法官就只能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依据诉讼中可以证明的法令现实和法官的心里坚信,做出对供给依据较为充沛一方的有利判定。律师应当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准则,尽头全部或许发现依据的手法,供给尽或许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依据,保证案子的胜诉,最大极限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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