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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7:15
典当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保证主债款合同能够得到实行的合同,假如要改动主合同的,需求征得典当人的赞同,才会对典当人发作效能。那么,物权法中主合同改动对典当权的影响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物权法中抵主合同的改动对典当权的影响
典当是物的担保方法,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持续坚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力、动产等特定产业的占有,而依照必定的方法将该等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典当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典当权的中心和本质。
典当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典当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天然归于从权力,其建立、消除和处理有必要以必定债款联系的存在为条件并且从归于该主债款,故第一种观念看似颇有道理。可是,我国担保法规则以不动产作为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其立法意图之一是保证债款人优先受偿权的完成,准则上债款人将房产等产业进行典当并处理挂号后不允许债款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款典当。
二、合同改动的约束条件
合同建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实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赞同,都不得改动合同的内容。可是,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有时不行能对触及合同的一切问题都做出清晰的规则;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在合同实行前或许实行过程中也会呈现一些新的状况,需求对两边的权力义务联系从头进行调整和规则。因而,需求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从头修正或许弥补。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洽谈一致的产品,所以,当事人在改动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洽谈的准则进行。当事人能够根据要约、许诺等有关合同建立的规则,确认是否就改动事项达成协议。假如两边当事人就改动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改动后的内容就替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改动后的内容实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恣意改动合同的内容,改动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并且这种擅自改动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合同改动需求当事人洽谈一致,但有的状况下,仅有当事人洽谈一致是不行的,当事人还应当实行法定的程序。比方,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则,中外协作者在协作期限内洽谈赞同对协作企业合同作严重改动的,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改动内容触及法定工商挂号项目、税务挂号项意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处理改动挂号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则,外资企业分立、兼并或许其他重要事项改动,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改动手续。
典当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典当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天然归于从权力,其建立、消除和处理有必要以必定债款联系的存在为条件并且从归于该主债款。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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