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出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8:55
要想成为企业的法人,需求具有必定的条件如有契合法令规则的资金、安排规章、能承当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等。而且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企业法人能够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例如诉讼、签约等,那么法定代表人会被约束出境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法定代表人会被约束出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办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禁绝出境:
(一)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或许回绝、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被判处刑罚没有履行结束或许归于刑事案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决议禁绝出境的;
(四)因波折国(边)境办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工作被其他国家或许区域遣送,未满禁绝出境规则年限的;
(五)或许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议禁绝出境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禁绝出境的其他景象。
二、约束出境方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方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方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方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决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方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方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方法,而约束出境方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方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方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方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三、采纳约束出境方法的程序
1、当事人的请求
约束出境方法的采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准则,以法院依职权采纳为破例。请求应书面提出,载明请求保全的事项、现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依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材料)。
2、请求人的担保
若过错采纳约束出境方法,或许会导致被请求人遭受丢失,因而,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请求的一起,应向法院供给担保,请求人拒不供给担保的,法院能够裁决驳回其请求。至于担保的方法、数额等,应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由法院检查决议。
3、检查与履行
法院应对请求是否契合条件进行检查,采纳约束出境方法应契合:
(1)被请求人与未了断民事案子有直接的好坏关系;
(2)有采纳约束出境方法的必要性,被请求人有借出境躲避民事责任的或许,如不约束其出境,将导致案子无法顺畅审理,或有用裁判无法履行。
但约束出境方法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人身自由,乃至有时会在国际上形成必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把握。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没有了断的经济纠纷案子,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事务的主管人员依法约束出境。对在我国的外商出资企业,假如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令处理,不该约束外方的代表人和出资者出境;只要在外方股东使用出资故意诈骗的情况下,方可约束外方股东的有关人员出境;确需约束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办理法》的规则履行。详细履行过程中要特别留意有理、有利、有节。别的还应当留意:
1)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比及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
2)凡能够经过其他方法处理的,不要采纳拘留证件的方法;
3)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法定代表人会被约束出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办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禁绝出境:
(一)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或许回绝、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被判处刑罚没有履行结束或许归于刑事案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决议禁绝出境的;
(四)因波折国(边)境办理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工作被其他国家或许区域遣送,未满禁绝出境规则年限的;
(五)或许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议禁绝出境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禁绝出境的其他景象。
二、约束出境方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方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方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方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决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方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方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方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方法,而约束出境方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方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方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方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三、采纳约束出境方法的程序
1、当事人的请求
约束出境方法的采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准则,以法院依职权采纳为破例。请求应书面提出,载明请求保全的事项、现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依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材料)。
2、请求人的担保
若过错采纳约束出境方法,或许会导致被请求人遭受丢失,因而,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请求的一起,应向法院供给担保,请求人拒不供给担保的,法院能够裁决驳回其请求。至于担保的方法、数额等,应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由法院检查决议。
3、检查与履行
法院应对请求是否契合条件进行检查,采纳约束出境方法应契合:
(1)被请求人与未了断民事案子有直接的好坏关系;
(2)有采纳约束出境方法的必要性,被请求人有借出境躲避民事责任的或许,如不约束其出境,将导致案子无法顺畅审理,或有用裁判无法履行。
但约束出境方法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人身自由,乃至有时会在国际上形成必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把握。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没有了断的经济纠纷案子,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事务的主管人员依法约束出境。对在我国的外商出资企业,假如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令处理,不该约束外方的代表人和出资者出境;只要在外方股东使用出资故意诈骗的情况下,方可约束外方股东的有关人员出境;确需约束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办理法》的规则履行。详细履行过程中要特别留意有理、有利、有节。别的还应当留意:
1)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比及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
2)凡能够经过其他方法处理的,不要采纳拘留证件的方法;
3)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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