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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2:29

商标作为差异产品或服务来历的标志,是人类发明的智力效果之一,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效果。商标代表着社会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点评,它既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诺言的表现,也是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确保。入世以来,跟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商标违法也日益增多,作为冲击冒充商标行为的最终手法,冒充注册商标罪的适用和完善越来越遭到重视。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规则关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冒充注册商标罪在理论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呈现许多新问题。本文环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冒充注册商标罪违法目标
1、本罪的违法目标为注册商标
依据刑法213条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注册商标。不管商标权人是国内仍是外国、个人仍是单位,只要在我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就遭到我国刑法的维护。所以,本罪的违法目标不包含未注册商标、现已被刊出的注册商标和现已被吊销的注册商标。
2、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否包含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又名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供给的服务和别人供给的相同或相似的服务相差异而运用的专门符号。现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服务商标应否给予刑法维护存在不合,有学者以为,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则:“本法有关产品商标的规则,适用于服务商标。”这表明,不管是产品商标仍是服务商标都是我国商标法维护的目标。因而,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包含已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也有学者以为,刑法第213条只规则了产品商标,而未规则服务商标,那么依据刑法的罪过法定准则,对冒充别人现已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不宜以违法论处,但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则,追查必定的行政法令责任或民事法令责任。
笔者以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应当包含服务商标。尽管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之间存在着辨认目标不同、适用范畴不同、运用方法不平等差异,但两者仍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和效果,且都是用于差异相同或许相似产品和服务的可视性标志。经过这两种商标能够了解产品的来历和服务的出处,并且顾客不管是选购产品仍是承受服务,首要重视的是其商标,商标不只便于顾客选购其信任的产品或服务,也有利于顾客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依据商标法的规则,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力,并受法令平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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