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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子女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7:18

[案情]
被承继人陈晓莲于1950年收养陈秀为养女,并1952年与本村丧偶男人李询成婚,成婚时李询带有其与前妻所生未成年子女李琴和李英。1955年,老公李询因前史原因自杀身亡,1960年陈晓莲带李琴和李英投靠他们的生母娘家,并一向共同生活至1962年。1962年,陈晓莲因思念家乡,便独自一人回到石城乡间久居,并收养孤儿姜菊为养女。这以后由于文革,陈晓莲和李琴、李英中止联络,直到文革完毕才从头交游。1973年陈晓莲与同村管楷成婚,成婚时管楷带有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管明和婚前收养的养女黄小秀,一年后,陈晓莲与管楷协议离婚,陈晓莲和姜菊搬到县城寓居,陈秀出嫁。1982年,陈晓莲收养孤儿陈兰为养女。1995年因城区旧房改造,陈晓莲一切的旧房拆迁后需建新房,李琴便出资2万元帮陈晓莲把新房建好,而陈晓莲则在建好新房后,将房产证、土地证办在了李琴名下,并将房子出租,租金作为陈晓莲日常生活费用。2002年,陈兰出嫁。2005年,陈晓莲因年事渐高需求有人照料,但李琴、李英身在外地,陈秀、姜菊、陈兰又均已出嫁,众子女协商后,遂决议把管明的儿子管旺找来照料陈晓莲。2006年末,陈晓莲因病逝世,留下3万元存折。众子女就房子及3万元存款承继问题发作胶葛。另查明,文革完毕后陈晓莲和李琴、李英康复交游直到陈晓莲身故前。两边每年都相互看望,李琴、李英还不定时寄钱、寄物给陈晓莲。
[分析]
本案各子女的承继权力的确认,首先要清晰各子女和被承继人的联系。纵观此案,除了亲生子女外,各子女和被承继人的联系简直涵盖了承继法中一切关于有承继权子女的类型。十分具有典型性。
一、养子女
根据《承继法》第10条之规则,养子女为法定承继人,不管其是否尽到奉养责任,都具有法定的承继权。不过《承继法》第13条规则,在承继人有条件实行奉养责任,而不实行时,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许少分。本案中陈秀、姜菊、陈兰都是被承继人陈晓莲的养女,她们尽管由于出嫁未与被承继人一向共同生活,可是她们出嫁之后,仍然和被承继人有交游,应视为实行奉养责任。故陈秀、姜菊、陈兰应作为承继人参加分配遗产。
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承继法》第10条相同规则了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为法定承继人。继子女是否能作为承继人主要是看其和被承继人之间是否有抚育联系。本案中李琴、李英姐弟归于被承继人陈晓莲的继子女,在其生父李询身后陈晓莲持续抚育李琴、李英两人,这以后又带他们投靠姐弟两的生母娘家,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李英、李琴成年后,和陈晓莲一向都有交游,并不定时寄钱、物。故此应确定他们之间现已构成抚育联系,李琴、李英应作为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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