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9:45
强制医疗办法出来之后,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一决议不太合理,所以就会经过法令来进行维权,去申述对方。在面临强制医疗诉讼的时分,原告和被告都会活跃的维权,那么,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有哪些?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有哪些?
依照我国刑法第18条规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承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责令他的家族或许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分,由政府强制医疗。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约束的一种社会防卫办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品种程序”中专章规则了“保安处置程序”,强制医疗要对精神病的人身自由进行必定程度的约束,尽管强制医疗并不是惩罚,但毕竟是对人身自由进行了约束需求由法令作出规则。
强制医疗的请求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则:“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定见书,移交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或许在审查申述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本条第2款规则了强制医疗的请求程序,依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景象: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或许在审查申述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请求,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议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请求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子,应当告诉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参加。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没有托付诉讼署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协助。”
因为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判别行为人是否契合284条规则的三个要件非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子质量的确保。本条第2款规则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奉告程序和“强制署理准则”,因为被请求人或被告人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缺少诉讼技术乃至人身受到约束,很有或许不能有用参加到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奉告程序和“强制署理准则”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详细的程序表现。
为了确认被请求人是否契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法庭审理应该查明:(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制止的行为,行为的时刻、地址、办法和其他状况,是否归于暴力行为,是否损害到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2)被请求人是否施行了该行为;(3)被请求人曩昔是否患有精神病,施行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况;(4)被请求人的精神病是否或许使其持续损害社会;(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办法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办法。
强制医疗的救助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则:“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议不服请求复议的规则,为对强制医疗决议不服的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供给了救助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序的特色,又显着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首要表现在引入了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则,强制医疗组织应当定时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确诊评价,关于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求持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免除定见,报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同意。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请求予以免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完结性特征。
听讼网上面有许多协助处理强制医疗诉讼的律师,有需求的人们无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有哪些?
依照我国刑法第18条规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承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责令他的家族或许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分,由政府强制医疗。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约束的一种社会防卫办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品种程序”中专章规则了“保安处置程序”,强制医疗要对精神病的人身自由进行必定程度的约束,尽管强制医疗并不是惩罚,但毕竟是对人身自由进行了约束需求由法令作出规则。
强制医疗的请求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则:“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定见书,移交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或许在审查申述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本条第2款规则了强制医疗的请求程序,依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景象: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或许在审查申述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请求,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议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请求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子,应当告诉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参加。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没有托付诉讼署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协助。”
因为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判别行为人是否契合284条规则的三个要件非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子质量的确保。本条第2款规则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奉告程序和“强制署理准则”,因为被请求人或被告人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缺少诉讼技术乃至人身受到约束,很有或许不能有用参加到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奉告程序和“强制署理准则”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详细的程序表现。
为了确认被请求人是否契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法庭审理应该查明:(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制止的行为,行为的时刻、地址、办法和其他状况,是否归于暴力行为,是否损害到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2)被请求人是否施行了该行为;(3)被请求人曩昔是否患有精神病,施行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况;(4)被请求人的精神病是否或许使其持续损害社会;(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办法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办法。
强制医疗的救助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则:“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议不服请求复议的规则,为对强制医疗决议不服的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供给了救助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序的特色,又显着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首要表现在引入了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则,强制医疗组织应当定时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确诊评价,关于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求持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免除定见,报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同意。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请求予以免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完结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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