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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五——十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9:19
深圳市2008年工伤补偿法定最低规范(五-——十级)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算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2个月=3880元
算计:34920元
 
八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算计:56260元
 
七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25个月=485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算计:83420元
 
六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40个月=776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算计:120280元
 
五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6个月=31040元
工作补助金:1940元/月×50个月=970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算计:147440元
 
注: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作的工伤。
以上规范是依深圳市核算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公报》中的乡镇员工年平均薪酬38798元即月平均薪酬3233元的规范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作出。工伤员工薪酬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乡镇)员工月平均薪酬3233元的300%的,依照3233元的300%即9699元/月核算;工伤员工薪酬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乡镇)员工月平均薪酬3233元的60%的,依照3233元的60%核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
                                        
作者:陈伟律师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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