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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0:32
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与社会上作案的偷盗违法不同,具有特别性。一方面,家庭的产业联系比较复杂,家庭成员关于共同产业具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相互之间还具有抚育、奉养、监护、承继等人身和产业方面的权力义务联系。因为长时间共同生活和产业在出产、交流、分配、消费过程中的频频流通,家庭成员之间的产业权力往往很难区别清楚。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偷盗,一般难以区别偷盗的哪些归于家庭共有产业,哪些归于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产业,难以确认违法的详细目标。即便产业能够区别清楚,偷盗自己家里和近亲属的资产与在社会上作案的偷盗比较,行为人的片面恶性相对不深,社会损害的规模和程度也相对较小,一般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感;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发作偷盗行为的原因和状况也比较复杂,并且受害报案后,一旦知道系由自己的近亲属所为,因为亲情或许其他种种原因,一般都不乐意持续诉诸司法程序,追查作案亲属的刑事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司法机关自动进行刑事追诉,将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社会作用也并不好。
因而,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4)项清晰规则:“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扫除对发作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峻的偷盗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查的可能性,比方,屡次偷盗亲属资产屡教不改,或许偷盗亲属资产数额巨大,或许偷盗亲属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的案子等。即便在此种状况下,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详细案子,也应当充沛留意行为人偷盗的毕竟是自己近亲属的资产这一特别性,以及其亲属气氛、恶感心情也会改变的要素,依据案子现实、法令规则和刑事方针,归纳考虑行为人偷盗的次数、偷盗资产的价值、给被盗亲属形成的丢失、行为人和被盗亲属联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响等状况,稳重确认是否有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4)项就规则:“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一规则尽管并未对哪些归于“确有追查刑事责任的必要”的详细景象作出清晰的罗列,也没有详细指出处分上应当怎么“有所区别”,但可供司法机关在处理详细案子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酌情作出判别和决议,在科罪时要分外稳重,在处分上要考虑必要的从宽。之所以对此类案子与在社会上偷盗的案子实施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从实质上讲是因为偷盗自己家庭和近亲属的资产行为社会损害程度和规模是有限的,也便是《刑法》第13条规则的“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故一般状况下司法机关不作为违法追查。司法机关以为确有追查必要的,也主要是从更有效地教育惩戒行为人方面考虑的。从实际上来看,偷拿自己家里和近亲属资产的行为人一般片面恶性都不深,案发后也简单获得被害人的体谅,在大多数状况下,对其不判刑往往比判刑的社会作用更好,判处轻刑比判处重刑的社会作用要好,判处缓刑或控制刑比判处拘禁刑社会作用要好,这样能够使其不脱离家庭和亲属,放在社会上改造,更有利于家庭和亲属联系的平缓,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然后更好地完成惩罚特别防备和一般防备的两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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