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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建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3:05

关于城建税的适用税率问题,别离有两个文件做出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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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履行〈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几个详细问题的规则》(财税〔1985〕69号)中第六条规则,交税单位或个人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的适用税率,一概按其交税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履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则税率核算交税;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保护建造税几个详细事务问题的补充规则》(财税字〔1985〕143号)中做了详细规则,城市保护建造税的适用税率,应按交税人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履行。但对下列两种状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就地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我了解的交税人所在地是企业经营所在地。由于有些建筑业企业存在到乡村供给劳务的状况,这种状况下,假如将交税人所在地了解为注册地,便是按7%交税,假如了解为是经营地则是按1%。请问我的了解正确吗?
回答:
《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则,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如下:
交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交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交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规则,城市保护建造税的征收、处理、交税环节、奖罚等事项,对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则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交税地址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可是,交税人供给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因而,建筑业企业存在到乡村供给劳务的状况,其营业税的交税地址应在劳务发生地,这种状况下,交税的应纳的城建税应与营业税的规则共同,应为经营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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