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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保障辩护权的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2:14
人民法院向来非常重视对被告人辩解权的保证,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呈现的新状况,12月24日出台的新刑诉法《解说》从以下几个方面临辩解准则的详细施行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1.规则了离任的法院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担任辩解人的逃避问题
解说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实行逃避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的有关内容,清晰规则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作业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解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作业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子的辩解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解的在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作业人员的爱人、子女或许爸爸妈妈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子的辩解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解的在外。
2.清晰了同一辩解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许违法事实存在相关的被告人辩解的问题
《98年解说》第三十五条“在一起违法的案子中,一名辩解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解”。实践反映,这一限制规模过窄。有的一起违法案子,或许作了分案处理;还有的案子,虽然不是一起违法,但有关被告人的违法事实存在相关,如系毒品违法的上下家。对这些案子,如答应一名辩解人一起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解,也会构成“利益冲突”,会危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子公平审理。鉴此,《解说》作了上述完善。
3.清晰了为被告人供给法律援助的详细景象及相关作业程序
一方面,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规则对下列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盲、聋、哑人;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请求人或被告人。考虑到死刑案子的特殊性,特别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应当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另一方面,依据审判实践状况,规则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一起违法案子中,其他被告人现已托付辩解人;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被告人的行为或许不构成违法;有必要指使律师供给辩解的其他景象。为保证被告人及时取得律师协助,保证律师有充沛时刻预备辩解、署理,《解说》清晰规则,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法院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供给辩解的,应当将法律援助告诉书、起诉书副本或许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组织;决议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资料送达法律援助组织。
4.清晰了仿制檀卷资料的详细方法
实践中,关于辩解人、诉讼署理人能否以摄影、扫描等方法仿制檀卷资料存在不同知道。经研讨,咱们以为,跟着科技的开展,仿制檀卷资料的方法也呈现多样化;摄影、扫描等与复印并无实质不同,且有利为辩解人、诉讼署理人节省办案本钱、进步作业效率。鉴此,《解说》清晰规则: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
5.清晰了辩解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相关依据的程序
为保证辩解人实行辩解责任,保证案子公平审理,《解说》规则,辩解人以为在侦办、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随案移交,能够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并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依据资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辩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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