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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3:54

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6]531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则,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对纳税人以电子方法签定的各类应税凭据按规则征收印花税关于以电子方法签定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据,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含:合同编号、合同称号、签定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根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法交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交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起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看。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搬运书据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交纳的准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据应纳税额超越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法交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状况进行监督审阅,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则交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交纳印花税。三、本告诉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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