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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标注及要求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9:00
一、标识的标示
(一)依据《轿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则,国产轿车在车身前部表面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设备一个能永久坚持的产品商标。
(二)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明显方位(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示轿车出产企业称号、产品商标、车型称号等。假如标示产品图形商标,则应标示于车身尾部表面面的左右中心方位(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在外)。轿车出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称号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示的,可不再标示出产企业称号。
(三)选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存原底盘的产品商标、出产企业称号等,一起还应标示专用车出产企业的称号、产品商标、车型称号等信息。
(四)轿车零部件产品应标示出产企业产品商标或企业称号,详细标示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标识的要求
(一)轿车出产企业称号有必要选用中文汉字标示。车长超越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越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出产企业称号和产品文字商标有必要选用同一资料标示。
(二)车型称号能够选用中文汉字,也能够选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三)轿车产品外部标识标示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示的内容共同。
(四)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轿车出产企业称号、产品商标、车型称号等应能永久坚持,不得选用油漆喷涂方法和不干胶张贴方法。(“永久坚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天然掉落。)
注:以上规则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产的面向国内市场出售的轿车,对在我国境内出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轿车和进口轿车不做一致要求。
以上所称“轿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产品商标、出产企业称号、产品产地、车型称号及类型、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以上所称“轿车出产企业称号”是指轿车出产企业在工商部门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或轿车出产企业《布告》称号。详细标示时,既能够选用企业全称,也能够选用企业简称,当选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时存案。国内轿车出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能够依照母公司的要求标示企业称号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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