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将车质押借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1:11
【案情】
王乐乐向租车公司租了福特牌轿车一辆,后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谎报该车为自己一切,将该车质押给王文澜,向其告贷人民币60000元。与此同时,王乐乐对租车公司谎报车辆被自己亲属开到外地去了,后就当即逃至外地,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不合】
关于本案中,王乐乐租车后将车质押告贷的行为该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乐乐租车后将车质押告贷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乐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其理由是,欺诈罪有必要片面上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资产。而本案中王乐乐在租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该轿车的意图,其仅仅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才将租来的车典当出去。其用该车典当告贷的行为应归于民事越权行为,不该确定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欺诈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在欺诈类案子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有无虚拟现实及隐秘本相的客观现实外,还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本案中,王乐乐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欺诈罪科罪。
首要,王乐乐片面上具有直接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租车行为仅仅赋予租车方对租借轿车的使用权,而非处分权。王乐乐在租借轿车今后,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赎车的情况下将轿车质押,其意图是为了非法占有。
其次,王乐乐客观上选用隐秘本相、虚拟现实的诈骗手法。本案中,王乐乐一方面诈骗租车公司谎报车辆被自己亲属开到外地去了。另一方面谎报该车为自己一切,将该车质押给王文澜告贷人民币60000元,致使车辆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应构成欺诈罪。
王乐乐向租车公司租了福特牌轿车一辆,后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谎报该车为自己一切,将该车质押给王文澜,向其告贷人民币60000元。与此同时,王乐乐对租车公司谎报车辆被自己亲属开到外地去了,后就当即逃至外地,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不合】
关于本案中,王乐乐租车后将车质押告贷的行为该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乐乐租车后将车质押告贷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乐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其理由是,欺诈罪有必要片面上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资产。而本案中王乐乐在租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该轿车的意图,其仅仅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才将租来的车典当出去。其用该车典当告贷的行为应归于民事越权行为,不该确定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欺诈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在欺诈类案子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有无虚拟现实及隐秘本相的客观现实外,还要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本案中,王乐乐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欺诈罪科罪。
首要,王乐乐片面上具有直接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租车行为仅仅赋予租车方对租借轿车的使用权,而非处分权。王乐乐在租借轿车今后,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赎车的情况下将轿车质押,其意图是为了非法占有。
其次,王乐乐客观上选用隐秘本相、虚拟现实的诈骗手法。本案中,王乐乐一方面诈骗租车公司谎报车辆被自己亲属开到外地去了。另一方面谎报该车为自己一切,将该车质押给王文澜告贷人民币60000元,致使车辆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应构成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