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包括的阶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2:08
审理程序包含的几个阶段
1、被恳求人的辩论和反恳求。
接到裁定告诉后,被恳求人应在规矩的期限内提出辩论和、或反恳求(如有的话)。反恳求应当满意以下两个条件:根据恳求人恳求裁定的同一或许有牵连的合同联系或法律联系;被恳求人针对恳求人提出。
2、开庭告诉。
裁定庭组成后,与裁定委员会秘书处洽谈开庭审理的日期,裁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刻及开庭事项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
3、开庭审理。
案子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赞同,或许根据裁定规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裁定庭能够只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判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裁定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议。不公开审理的案子,任何人均不该泄漏案子实体和程序进行的状况,案外人未经裁定庭答应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与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到会开庭,裁定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4、调停。
在裁定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自行宽和,也能够恳求裁定庭掌管调停;裁定庭征得两边赞同后,也能够自动对案子进行调停。调停成功,裁定庭则根据宽和协议作出判决书或两边撤案。若调停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这以后得裁定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征引对方当事人或裁定庭在调停程序过程中宣布过的、提出过的、主张过的、承认过的以及乐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说、定见、观点或主张作为其恳求、辩论及、或反恳求的根据。
5、判决及其效能。
裁定判决依大都裁定员定见作出。裁定庭不能构成大都定见时,则依首席裁定员的定见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判决是结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申述,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提出改变裁定判决的恳求。
1、被恳求人的辩论和反恳求。
接到裁定告诉后,被恳求人应在规矩的期限内提出辩论和、或反恳求(如有的话)。反恳求应当满意以下两个条件:根据恳求人恳求裁定的同一或许有牵连的合同联系或法律联系;被恳求人针对恳求人提出。
2、开庭告诉。
裁定庭组成后,与裁定委员会秘书处洽谈开庭审理的日期,裁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刻及开庭事项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
3、开庭审理。
案子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赞同,或许根据裁定规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裁定庭能够只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判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裁定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议。不公开审理的案子,任何人均不该泄漏案子实体和程序进行的状况,案外人未经裁定庭答应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与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到会开庭,裁定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4、调停。
在裁定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自行宽和,也能够恳求裁定庭掌管调停;裁定庭征得两边赞同后,也能够自动对案子进行调停。调停成功,裁定庭则根据宽和协议作出判决书或两边撤案。若调停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这以后得裁定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征引对方当事人或裁定庭在调停程序过程中宣布过的、提出过的、主张过的、承认过的以及乐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说、定见、观点或主张作为其恳求、辩论及、或反恳求的根据。
5、判决及其效能。
裁定判决依大都裁定员定见作出。裁定庭不能构成大都定见时,则依首席裁定员的定见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判决是结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申述,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提出改变裁定判决的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