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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不按程序走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4:28
假如被告不实施判定的,原告能够向法院恳求强制实施。法院决议强制实施的,应该按照实施程序处理。那么,法院强制实施不按程序走能够采纳什么办法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中,第224条到第258条全面规则了强制实施程序与办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施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施。
法律规则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实施人住所地或许被实施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施行为违背法律规则的,能够向担任实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吊销或许改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恳求实施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施的,恳求实施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实施。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检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实施,也能够决议由本院实施或许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实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实施过程中,案外人对实施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间断对该标的的实施;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以为原判定、裁决过错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定、裁决无关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实施工作由实施员进行。
采纳强制实施办法时,实施员应当出示证件。实施结束后,应当将实施情况制造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许盖章。人民法院依据需要能够建立实施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实施人或许被实施的产业在外地的,能够托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受托付人民法院收到托付信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端实施,不得回绝。实施结束后,应当将实施成果及时函复托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假如还未实施结束,也应当将实施情况函告托付人民法院。
受托付人民法院自收到托付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实施的,托付人民法院能够恳求受托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付人民法院实施。
第二百三十条在实施中,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达到协议的,实施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
恳求实施人因受诈骗、钳制与被实施人达到宽和协议,或许当事人不实施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康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实施中,被实施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并经恳求实施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实施及暂缓实施的期限。被实施人逾期仍不实施的,人民法院有权实施被实施人的担保产业或许担保人的产业。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实施人的公民逝世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实施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实施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实施结束后,据以实施的判定、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过错,被人民法院吊销的,对已被实施的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责令获得产业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实施。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造的调解书的实施,适用本编的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实施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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