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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8:03

成婚挂号程序大致能够分为请求、查看、挂号三个环节。
内地居民成婚,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请求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2)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母婴保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则,在实施婚前医学查看的地
区,预备成婚的男女两边在处理成婚挂号前,应当到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医学查看。经婚前医学查看,医疗、保健组织应当向承受婚前医学查看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查看证明。婚姻挂号机关在办
理成婚挂号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查看证明或许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则的医学判定证明。而新的《婚姻挂号法令》却删除了原《婚姻挂号管理法令》中有关婚前健康查看证明的规则,在请求时,不再要
求出具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2.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查看并问询相关状况。
处理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1)未到的;
(2)非两边自愿的;
(3)一方或许两边已有爱人的;
(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对当事人不契合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3.关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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