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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前所购置房产,另一方出装修款,离婚时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8:50
刘中某诉毛某离婚胶葛一案---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置办房产,另一方出装饰款,离婚时怎么确定?偶然的家庭暴力要求精力损害补偿该怎么判定?
案情简介:
原告:刘中某,28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33弄XX号201室。
被告:毛某,25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8年相识,相识四年后于2002年12月2日挂号成婚。婚前,原、被告在上海市民生路置办房产一套,两边成婚前昔,被告以个人婚前产业为此房进行装饰。婚后不久,原告因与第三者发作婚外情,遂常常与被告争持, 2003年8月27日,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申述期间,2003年9月,原告与其爸爸妈妈与被告及其爸爸妈妈发作争执,原告对被告及被告爸爸妈妈大打出手,导致被告母亲住院一星期。被告收到申述状后,托付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并在庭审中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其补偿精力损失五万元。
审理成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判定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坐落上海市民生路的房子归原告一切,原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子及装饰补偿费三万元;
3、被告建议精力损害补偿不予以支撑。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令适用剖析:
本案是最让代理人惋惜的案子之一。被告即托付人在购房时,一时相信原告说辞,没有注意在房产证加署自己的名子,致使离婚时,房产不能一起切割。被告在购房及装饰上花费了很多的精力和汗水,并出资五万余元,但最终因没有满足依据以及房产证未记载其名子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本案别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在离婚期间,将被告及其爸爸妈妈打伤,对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力痛苦,法院是否应酌情予以考虑精力损害补偿?在诉讼过程中,环绕此问题代理律师翻阅了很多的材料,希望能找到法令依据。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对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施暴即构成家庭暴力。代理律师以为,被告爸爸妈妈与被告、原告一起生活,即为家庭生活成员,被告对原告及其爸爸妈妈的损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被告有权提出精力补偿。但法院在审理时以为,原告对被告爸爸妈妈的损伤行为是另一法令关系,相关人可另案申述,本案不予以处理。并以为,原告对被告偶然的打骂行为因加害程度不大,不以为是家庭暴力。
代理律师此案中的感受:
此案是代理律师处理案子相对仔细的案子之一。环绕依据的搜集、现实的查询,代理人也尽了最大的全力。对终法院的判定,应当说仍是相对公平的,尽管托付人对判定成果不是十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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