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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二手房交易中纳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7:10

记者从哈尔滨市地税局得悉,2日,哈尔滨市清晰了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的相关税率:从8月1日起,对能供给房子原值等有牵涉税材料的二手房买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则,按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的20%征收个税;对不能供给房子原值等有牵涉税材料的二手房买卖,暂按住宅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有关规则,个人转让住宅个税征收的整体原则是: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这个余额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税。
市地税局按国家有关规则,又进一步清晰了哈尔滨市二手房买卖中交税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对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税时,以“实践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并且这个“转让收入”有必要与此前该房征收营业税时房主递送的“转让收入”是同一收入。交税人申报的“住宅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机关依法有权依据有关信息从头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宅收入核算个税应交税所得额时,交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用凭据,经税务机关审阅后,答应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子原值、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减除这些费后的余额征收个税时,税率为余额的20%.
——交税人未供给完好、精确的房子原值凭据,不能正确核算房子原值和应交税额的,税务机关按规则对其实施“核定纳税”,即按交税人住宅转让收入的必定份额核定应纳个税额。哈尔滨市份额暂定为住宅转让收入的1%,而国家规则的“核定征收”规模为1%至3%的起伏内。
昨日,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地税局及地税稽查局、涉外分局,均已收到了市地税局宣布的告诉,告诉内容是:经请示省地税局赞同,对不能供给房子原值等有牵涉税材料的,哈尔滨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按住宅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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