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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损失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9:54
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维护法令都规则了关于版权侵权行为,应承当包含补偿丢失在内的民事职责,可是关于怎么核算丢失补偿金额都未作出规则。在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许多品种著作中,核算机软件又有着开发较难、仿制极易、经济价值往往大大超越其他许多品种传统著作的特色。因而,要确认软件版权侵权丢失补偿额的一般核算规范更不简单。可是,我国民法中的危害补偿准则是危害多少,补偿多少,即悉数补偿,而不论是成心仍是过错。关于软件版权侵权的丢失补偿额核算,应有三条基本准则,即:
(1)不让侵权人不合法获利;
(2)足以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
(3)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遭到的实践丢失得到补偿。
关于软件版权侵权补偿额的核算办法问题,能够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则。
1.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怎么核算丢失补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的规则:在商标侵权案子中,被侵权人能够挑选下列核算办法中的一种来确认补偿额,恳求补偿:
(1)被侵权人能够按其所受的实践丢失额来恳求补偿。
(2)被侵权人能够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赢利(指除本钱外的所的赢利)作为补偿额。
关于上述两种核算办法,被侵权人能够恣意挑选其间一种,这关于依据实践情况处理实践问题,维护商标权,是一种卓有成效的办法。
2.在专利侵权案子中核算丢失补偿额的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1992年12月29日)的规则,能够有以下3种:
(1)被侵权人能够按其所受的实践丢失额来恳求补偿。核算办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出售量下降,其出售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赢利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践经济丢失。
(2)被侵权人能够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赢利作为补偿额。核算办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取得的赢利乘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悉数赢利。
(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答应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丢失补偿额。明显,关于专利侵权的办法(1)、(2)与关于商标侵权的办法(1)、(2)是相同的;办法(3)是处理专利侵权特有的。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权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挑选上述三种办法之一确认补偿额。别的,法院也答应当事人两边洽谈选用其他公平合理的办法核算丢失补偿额。
3.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给被危害的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经营者因查询该经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则确立了丢失补偿额的核算准则:
(1)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加上其为查询侵权人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加上被侵权人为查询侵权人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则的精力,上述两种核算办法在适用时优先适用(1),当无法适用(1)时,则适用(2)。
关于软件版权侵权丢失补偿额的核算办法问题,还能够参照外国的做法。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则了侵略版权的危害补偿规范:第一种是以版权人的实践危害加上侵权者因其侵权所取得的没有核算在实践危害中的赢利。在确认侵权者的赢利时,只要求版权人供给有关侵权者的总收入的依据,一起要求侵权者证明其可扣除的费用以及因为有版权的著作以外的其他要素所取得的赢利;第二种是法定危害补偿,每部著作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越10 000美元。在版权所有者承当举证职责的情况下,假如法院断定侵略版权是成心的,则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危害补偿金增加到不超越50 000美元的数额。在版权侵略者承当举证职责的情况下,假如法院断定该版权侵略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以为其举动构成对版权的侵略,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危害补偿金削减到不少于100美元的数额。
韩国《核算机程序维护法》第27条中的有关规则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被推定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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