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防止做伪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2:35
证人言语是重要的根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除了要对证人的资历进行检查后,还需求对证人证言的效能进行检查,法院是不会相信一面之词的,那么怎么检查证人证言的效能,怎么避免做伪证?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怎么检查证人证言的效能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子有联络的客观状况,即引起民事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许消除的现实以及发作争议的现实。关于证人供给的证言只需其能将这些现实陈说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现实作片面上的点评。因而,证人陈说与案子无关的现实,不该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剖析知道或许法令点评也不能作为根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身所见所闻,假如是他人看到或听到转达的所谓风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剖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然后,再细心地从证人的片面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剖析研讨。
对证人的片面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了解程度,以及他的知道才干和表达才干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其时所在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间隔远近、室内或室外、喧闹仍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剖析判别时,应归纳案子的悉数状况及其他根据,加以全面地剖析、仔细研讨,只需这样才干确认证言的真伪及其效能的巨细。
二、怎么避免做伪证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子的有关状况的,是自己直接感触的,仍是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触(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供给的证言,实在性相对大一些;而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供给的证言,则实在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现实,经过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构成的证言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行政诉讼根据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则证人根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避免证人作伪证,能够向其奉告法令责任,或许让其签定保证书。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悉数案子状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仗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儿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传闻,听说等的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毅力。如生理、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说的人,因而,这就要求证人具有必定的言语表达才干,以便实在、明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子现实。
其三能正确知道作证的法令结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需一起具有这四条,不管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可是,在民事诉讼案子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一起定为该案的证人,由于那样便会形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平准则的完成,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保护,做为案子的当事人,与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怎么检查证人证言的效能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子有联络的客观状况,即引起民事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许消除的现实以及发作争议的现实。关于证人供给的证言只需其能将这些现实陈说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现实作片面上的点评。因而,证人陈说与案子无关的现实,不该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剖析知道或许法令点评也不能作为根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身所见所闻,假如是他人看到或听到转达的所谓风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剖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然后,再细心地从证人的片面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剖析研讨。
对证人的片面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了解程度,以及他的知道才干和表达才干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其时所在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间隔远近、室内或室外、喧闹仍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剖析判别时,应归纳案子的悉数状况及其他根据,加以全面地剖析、仔细研讨,只需这样才干确认证言的真伪及其效能的巨细。
二、怎么避免做伪证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子的有关状况的,是自己直接感触的,仍是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触(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供给的证言,实在性相对大一些;而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供给的证言,则实在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现实,经过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构成的证言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行政诉讼根据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则证人根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避免证人作伪证,能够向其奉告法令责任,或许让其签定保证书。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悉数案子状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仗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儿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传闻,听说等的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毅力。如生理、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说的人,因而,这就要求证人具有必定的言语表达才干,以便实在、明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子现实。
其三能正确知道作证的法令结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需一起具有这四条,不管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可是,在民事诉讼案子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一起定为该案的证人,由于那样便会形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平准则的完成,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保护,做为案子的当事人,与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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