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9:45
关于处理涉台遗产承继公证若干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作业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告诉》〔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处理涉台遗产承继公证又连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讨,现归纳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大陆承继人承继在台遗产、被承继人无遗言时的亲属联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联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局出具,一起应证明被承继人与其爱人和同一次序的悉数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列出已逝世的承继人,写明逝世地址和日期,并另行出具承继人的逝世公证书。关于在台湾或国外的承继人,公证处无法查询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承继人与各次序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均须写明有无爱人;证明被承继人与后一次序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均须写明无前一次序承继人。如榜首至第四次序承继人均无生计者,由死者爱人独自承继的,证明亲属联系时要阐明这四个次序承继人逝世的地址和时刻,并另行出具逝世公证书。别的,妾的子女与妻的联系,妻的子女与妾的联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继配的联系,在处理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时,均不用列出。
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格局,拜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则:“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爱人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成婚公证书或夫妻联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承继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爱人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损失承继权。因而,公证处处理用于承继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承继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爱人的记载,公证处能够出具被承继人与原爱人何时在何地成婚,其原爱人何时在何地单独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别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运用。
二、关于遗言承继问题
(一)遗言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公证处依据遗言获益人的请求,能够为其处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处理收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言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言处置其在大陆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遗言内容需契合我国有关法令。在遗言获益人申办遗言承继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言进行下列检查:1.供认该遗言是否为遗言人自己所立;2.遗言中处置的产业是否归于自己一切;3.遗言获益人状况有无改变,是否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等。关于第1项内容,如遗言人所立遗言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确定;非公证遗言,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令意见书后才干予以确定。
(三)已在大陆久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遗言获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处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供认承继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供认或给付:
1.公证遗言,遗言获益人需处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言,需处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言见证人或遗言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言系遗言人自己生前建立的最终的遗言,然后再处理遗言获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作业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告诉》〔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处理涉台遗产承继公证又连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讨,现归纳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大陆承继人承继在台遗产、被承继人无遗言时的亲属联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联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局出具,一起应证明被承继人与其爱人和同一次序的悉数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列出已逝世的承继人,写明逝世地址和日期,并另行出具承继人的逝世公证书。关于在台湾或国外的承继人,公证处无法查询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承继人与各次序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均须写明有无爱人;证明被承继人与后一次序承继人的亲属联系,均须写明无前一次序承继人。如榜首至第四次序承继人均无生计者,由死者爱人独自承继的,证明亲属联系时要阐明这四个次序承继人逝世的地址和时刻,并另行出具逝世公证书。别的,妾的子女与妻的联系,妻的子女与妾的联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继配的联系,在处理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时,均不用列出。
用于承继的亲属联系公证书格局,拜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则:“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爱人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成婚公证书或夫妻联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承继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爱人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损失承继权。因而,公证处处理用于承继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承继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爱人的记载,公证处能够出具被承继人与原爱人何时在何地成婚,其原爱人何时在何地单独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别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运用。
二、关于遗言承继问题
(一)遗言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公证处依据遗言获益人的请求,能够为其处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处理收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言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言处置其在大陆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遗言内容需契合我国有关法令。在遗言获益人申办遗言承继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言进行下列检查:1.供认该遗言是否为遗言人自己所立;2.遗言中处置的产业是否归于自己一切;3.遗言获益人状况有无改变,是否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等。关于第1项内容,如遗言人所立遗言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确定;非公证遗言,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令意见书后才干予以确定。
(三)已在大陆久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遗言获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处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供认承继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供认或给付:
1.公证遗言,遗言获益人需处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言,需处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言见证人或遗言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言系遗言人自己生前建立的最终的遗言,然后再处理遗言获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