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土地管理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9:48
长期以来,《土地办理法》是我国土地征用准则根据的首要法令条文,自1986年《土地办理法》公布以来,通过1988年的批改,成为我国榜首个关于土地维护的全面综合性法令,除了标准土地维护、土地使用的根本准则与方针之外,还对与土地办理相关的许多细节做出了具体规则。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修订案)》。与1988年《土地办理法》比较,新《土地办理法》初次清晰和强调了我国政府关于现在我国土地使用特别是犁地使用的情绪,强化了土地使用全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效果与法令功效,根据土地使用方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使用地,清晰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及乡村团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问题,规则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并初次将维护和改善天然生态环境,保证土地使用可持续开展等,从土地控制、土地使用、粮食安全与犁地维护、土地征用补偿等多方面,全面标准和完善了我国土地办理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但在一起,《土地办理法》在公布与施行的进程中,仍面临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我国政府在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的规则,但由于全体立法中存在时滞,构成特别是关于当地土地部分批阅监管功能界定、犁地数量严峻下降督管等方面,存在较大缺点。《土地办理法》在公布与施行进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应该怎么完善?
榜首,各当地政府是区域土地的办理者、批阅者,一起许多时分也是土地征用的使用者和申请者,这就构成了在土地批阅进程中,监督系统的严峻缺点,恣意批阅和占用犁地,但一起具有齐备土地批阅手续的状况层出不穷。现行土地办理法中,谁来界定和督导区域土地办理部分的办理权限没有清晰的规则,国土资源办理部分从属政府,干部委任一般由当地领导说了算,国土资源办理部分对同级政府的征地、用地行为无法施行监督,对呈现的政府违法行为更不或许查办;司法机关办理面积宽、规划广,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力度也是不行的(杨皋伶、朱玉碧, 2005)。只要将立法与监督放在平等方位,树立一套齐备的自上而下的土地监管机制,才能够标准各级办理部分行为。
第二,《土地办理法》第31条指出,“国家施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建造经同意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即“占一补一”准则。而在实际中,能够必定,“占一补一”准则的直接结果便是优质犁地的占用与粮食产量的必定下降,由于土地肥美程度与质量区域距离极大,优质犁地的开发现已满足深化,若仅以数量衡量占用犁地的补偿,特别是异地补偿,补偿的犁地根本能够必定,在土地单产上要小于原有犁地。若作为公益性的开发,“占一补一”准则上能够考虑,而作为非公益性开发,特别是商业性开发,例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造、商贸商务区建造等,若采纳相同的补偿标准,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易构成不行遏止并不行挽回的优质犁地占用。现在我国犁地数量严峻下降,人均拥有量与全体规划均排在国际100位之后,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与农业大国,犁地数量的非正常下降是一个非常风险的信号,直接联系到我国的粮食问题与国防安全,面临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更为严厉的土地征用方针法令应尽早赶快公布与施行。
第三,《土地办理法》第47条规则:“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犁地的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顿补助费标准,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问题在于,及时按照上述补偿费用标准最高补偿金额核算,也难以补偿农人由于失掉犁地构成的出产丢失,然后使得失地农人难以坚持原有播种收入,特别是没有规则土
地附着物中,修建房子的价值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预算,在“政府定价”与“和谐定价”中,农人应取得的补偿大打折扣。据浙江省有关部分测算,按照杭州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核算,当时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只够农人坚持8年的日子;假如参加社会保险,还不行参保费用的一半(李沛君. 2004)。而补偿的初衷树立在使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日子的开展,农人自身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根据当下停止的标准估测未来动态的日子,这不是开展与行进的战略。
第四,我国现在土地占用引起的环境和资源问题的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力度不行,关于土地建造中存在的不标准乃至违规行为,媒体的报导仅限于发表,而忽视了进一步的跟踪调查督导,土地征用中利益驱动巨大,因而很难关于违法违规者构成实质性监督震撼。大众资源在全体办理中被忽视,特别是与土地征用直接相关的农人参加被忽视,《土地办理法》第46条中指出“国家征用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第48条“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这在必定程度上都表现了农人的参加性。可是,征地补偿计划只要在布告同意后才被奉告当事人,在补偿计划确认后才咨询农人定见,这否定了在整个评论、协商、确认施行进程中农人的参加度。因而,赋予公民特别是直接利益联系者满足的决议权与监督权,打开多途径多方式监督系统,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法令建造是一个逐步完善、逐步开展的进程,关于我国这样一个快速开展时期的农业大国,关于土地建造相关的法令法规建造特别重要,也特别困难,因而,活跃应对在建造进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赶快完善与改善既定法令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加速土地办理法令准则、特别是土地征用准则的立异变革,真实做到加强土地办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
但在一起,《土地办理法》在公布与施行的进程中,仍面临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我国政府在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的规则,但由于全体立法中存在时滞,构成特别是关于当地土地部分批阅监管功能界定、犁地数量严峻下降督管等方面,存在较大缺点。《土地办理法》在公布与施行进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应该怎么完善?
榜首,各当地政府是区域土地的办理者、批阅者,一起许多时分也是土地征用的使用者和申请者,这就构成了在土地批阅进程中,监督系统的严峻缺点,恣意批阅和占用犁地,但一起具有齐备土地批阅手续的状况层出不穷。现行土地办理法中,谁来界定和督导区域土地办理部分的办理权限没有清晰的规则,国土资源办理部分从属政府,干部委任一般由当地领导说了算,国土资源办理部分对同级政府的征地、用地行为无法施行监督,对呈现的政府违法行为更不或许查办;司法机关办理面积宽、规划广,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力度也是不行的(杨皋伶、朱玉碧, 2005)。只要将立法与监督放在平等方位,树立一套齐备的自上而下的土地监管机制,才能够标准各级办理部分行为。
第二,《土地办理法》第31条指出,“国家施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建造经同意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即“占一补一”准则。而在实际中,能够必定,“占一补一”准则的直接结果便是优质犁地的占用与粮食产量的必定下降,由于土地肥美程度与质量区域距离极大,优质犁地的开发现已满足深化,若仅以数量衡量占用犁地的补偿,特别是异地补偿,补偿的犁地根本能够必定,在土地单产上要小于原有犁地。若作为公益性的开发,“占一补一”准则上能够考虑,而作为非公益性开发,特别是商业性开发,例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造、商贸商务区建造等,若采纳相同的补偿标准,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易构成不行遏止并不行挽回的优质犁地占用。现在我国犁地数量严峻下降,人均拥有量与全体规划均排在国际100位之后,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与农业大国,犁地数量的非正常下降是一个非常风险的信号,直接联系到我国的粮食问题与国防安全,面临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更为严厉的土地征用方针法令应尽早赶快公布与施行。
第三,《土地办理法》第47条规则:“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犁地的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顿补助费标准,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问题在于,及时按照上述补偿费用标准最高补偿金额核算,也难以补偿农人由于失掉犁地构成的出产丢失,然后使得失地农人难以坚持原有播种收入,特别是没有规则土
地附着物中,修建房子的价值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预算,在“政府定价”与“和谐定价”中,农人应取得的补偿大打折扣。据浙江省有关部分测算,按照杭州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核算,当时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只够农人坚持8年的日子;假如参加社会保险,还不行参保费用的一半(李沛君. 2004)。而补偿的初衷树立在使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日子的开展,农人自身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根据当下停止的标准估测未来动态的日子,这不是开展与行进的战略。
第四,我国现在土地占用引起的环境和资源问题的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力度不行,关于土地建造中存在的不标准乃至违规行为,媒体的报导仅限于发表,而忽视了进一步的跟踪调查督导,土地征用中利益驱动巨大,因而很难关于违法违规者构成实质性监督震撼。大众资源在全体办理中被忽视,特别是与土地征用直接相关的农人参加被忽视,《土地办理法》第46条中指出“国家征用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第48条“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这在必定程度上都表现了农人的参加性。可是,征地补偿计划只要在布告同意后才被奉告当事人,在补偿计划确认后才咨询农人定见,这否定了在整个评论、协商、确认施行进程中农人的参加度。因而,赋予公民特别是直接利益联系者满足的决议权与监督权,打开多途径多方式监督系统,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法令建造是一个逐步完善、逐步开展的进程,关于我国这样一个快速开展时期的农业大国,关于土地建造相关的法令法规建造特别重要,也特别困难,因而,活跃应对在建造进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赶快完善与改善既定法令中存在的多种问题,加速土地办理法令准则、特别是土地征用准则的立异变革,真实做到加强土地办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