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2:46第一条为标准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作业,促进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法令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令》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路途交通事端处理作业实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路途上发作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查询、确认,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认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是否起效果,做出事端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归于差错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起效果;与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不起效果。
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依据差错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巨细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做出事端职责的定量分析。
差错行为分为严峻差错行为和一般差错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大以及差错程度严峻的,归于严峻差错行为,当事人承当的事端职责大;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小以及差错程度一般的,归于一般差错行为,当事人承当的事端职责小。
第六条依据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的自动型、被迫型、危险型的形状特征,确认当事人严峻差错行为和一般差错行为:
(一)自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接近时忽然改动运动状况或许自动迫临对方,形成对方难以躲避的差错行为,归于严峻差错行为。
(二)被迫型行为是指处于继续安稳运动或许停止状况,对方能够采纳办法躲避的差错行为。简单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归于一般差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归于严峻差错行为。
(三)危险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危险的差错行为。应当防止的路途交通事端未能防止的,归于严峻差错行为;能够防止的路途交通事端未能防止的,归于一般差错行为。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差错行为,按照下列规矩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确认为悉数职责。
(二)因两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
1.一方当事人具有严峻差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差错行为,有严峻差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必须职责。
2.两方当事人一起具有严峻差错行为的,严峻差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必须职责。严峻差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差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必须职责。
3.两方当事人只要一般差错行为的,一般差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承当非必须职责。
4.两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数量的差错行为的,承当平等职责。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对比上述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八条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差错行为,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推定准则确认职责:
(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平等以上职责。
(二)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两边当事人一起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承当平等职责。
第十一条学员在教练员伴随下学习驾驭中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由教练员承当事端职责,学员不承当职责。
第十二条对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对适用本规矩无法正确确认当事人职责的杂乱疑难案件,或许《差错行为形状特征分类表》未列入的差错行为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应参照路途交通事端典型事例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路途交通事端典型事例未罗列的,由办案单位团体研讨,提出定见,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阅决议,并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存案。
路途交通事端典型事例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编写、上报,由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当令安排修订、印发。
第十四条本规矩中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以当事人的差错行为作为原因,路途交通事端的发作作为成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的、直接的联络。
第十五条本规矩由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担任解说。
第十六条本规矩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未作出事端确认的,按照本规矩确认当事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