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居”一族签订租房合同要什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3:19【事例】
2009年1月,新婚燕尔的李湘(化名)配偶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子租借合同》。其间特别约好:“房东因特殊需要,有权提早解除合同,且不承当任何违约职责。”李湘其时虽对房东固执要写上这一条“不平等”内容有些恶感,但见房东仅仅孤身一人且寓居着一间房子,而自己的租期又不长,信任不会有什么变故,便没有过多深究。谁知,2009年9月,房东以儿子次月回来成婚为由,要求李湘退房,并按实践寓居时刻结清房租。交涉中,互相发作剧烈争持,李湘见无法持续寓居下去,表示同意退房,但要房东付出违约金。房东则以其有权要求李湘提早搬出房子为由回绝。令李湘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以该“不平等”条款的内容有用为由,驳回了其要求房东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令指点】
关于合同条款的无效景象,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别离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损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2)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很显着,本案并不归于上列景象。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格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本案的特别约好虽有革除房东职责、扫除李湘首要权力之处,但显着不具备格局条款的要件,当属有用。
跟着房价的不断飙升,进城一族人员的添加,租住“蜗居”成了许多无法接受购房之重者的无法挑选。其实,即使是在这一无法之中,因租借合同引发的胶葛也在不断增多。
本案的经验通知人们,应仔细阅读、酌量合同条款,稳重判别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本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