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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家庭暴力 必受法律惩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1:06

单某自幼好逸恶劳,所以到二十五、六岁时还没有娶上媳妇。在一次县城的物资交流会上,他结识了临县的女孩江某,两人于2000年头挂号成婚,次年末生有一子。但婚后不久江某就发现单某从小养尊处优,懒馋恶习未改,一天正午十一点多了,单某仍在睡懒觉,江某喊单某起床,却遭到一顿痛骂,单某起床后便向江某的腹部踢了一脚,使江某疼得好长时间爬不起来。
过后,江某斗气回了娘家,不久单某来接她回家,看在孩子的份上,江某跟单某回了家。但是单某打骂江某的恶习未改,且肆无忌惮,轻则几个耳光、踢上几脚,重则拿起棍棒、砖石拷打,江某仅有的抵挡方法便是挨揍之后回娘家,等单某来接再回去,回去还要挨揍。她之所以忍辱负重,主要是舍不得丢下年幼的孩子,为了孩子,江某苦苦地忍受着。
几年来,江某了解到这个村的单家男丁大都都会打老婆,听说这是他们的家规,对外又不敢供认,还相互庇护,今年头江某因劝老公不要再常常酗酒、赌博,又一次挨揍,吃得醉醺醺的单某,一脚把她踢倒在地下,又用脚用力在她身上乱跺,形成江某腹部、腰部多处受伤,躺在床上几天爬不起来,经亲友劝说,单某才将江某送医院,经医师查看,江某左肋骨两处骨折,已构成轻伤,在此情况下,公婆仍庇护儿子,禁绝向外说,江某已深恶痛绝,抽暇找到云中天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咨询,究竟应该怎么办,能否提出和单某离婚。
律师回答:这种家庭暴力行为,是严峻违背国家法律规则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阻止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对妇女的多项权益作出了清晰详细的规则,其间第三十七条规则:“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第三十八条规则:“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第四十六条规则:“阻止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国家采纳办法避免和阻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分以及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责备范围内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供给救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许正告:(一)优待家庭成员,被优待人要求处理的”。
本案中,单某对江某长时间屡次施行家庭暴力,已导致江某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严峻危害。首要能够向当地有关部分投诉,要求阻止单某的暴力行为或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处罚,如仍不悔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并要求危害赔偿。鉴于上述单某的违法现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则,江某的诉讼恳求应该能取得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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