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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9:33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广海法终字第9号原告:李龙波,男,1972年9月24日出世,汉族,原“盈丰”轮大副,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5号。托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路商业银行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李乐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龙波诉被告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述。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于4月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李祥琴、被告托付代理人李乐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李龙波诉称:2001年4月23日,被告聘任原告到“盈丰”轮作业,由被告付出薪酬和管理费。原告依约到“盈丰”轮作业。被告拖欠原告2001年5月1日至30日的薪酬及各项补贴2,155元、管理费1,300元、伙食费450元、劳务费1,721元、差旅费800元。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上述费用共6,426元,并承认该项给付恳求具有船只优先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了以下依据:1、协议书;2、李龙波身份证复印件;3、武汉港务监督签发的李龙波船员服务簿复印件;4、“盈丰”轮二副郝华平出具的李龙波在“盈丰”轮任职时刻证明;5、“盈丰”轮二副郝华平制造的“盈丰”轮船员岗位薪酬、飞行补贴结算表4份;6、“盈丰”轮劳务费考核表2份;7、“盈丰”轮二副郝华平制造的船员劳务费申报表2份;8、本院(2001)广海法登字第180号民事裁决书。被告对原告诉称的现实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了以下依据:1、“盈丰”轮二副郝华平制造的“盈丰”轮船员岗位薪酬、飞行补贴结算表复印件4份;2、“盈丰”轮劳务费考核表复印件2份;3、“盈丰”轮二副郝华平制造的船员劳务费申报表复印件2份;4、2001年11月26日被告制造的关于拖欠“盈丰”轮船员薪酬状况的阐明。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书,约好被告聘任原告到“盈丰”轮担任大副,作业时刻自2001年4月15 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薪酬及相关待遇的付出从原告登船交代结束之日起至离船之日止;薪酬待遇为月薪2,200元,收入超越国家规则交纳所得税的部分由原告承当;被告还应按规则付出伙食费、劳务费等;差旅费低于800元可实报实销,但不超越800元。原告自2001年4月23日起至2001年5月30日止在“盈丰”轮担任大副。被告尚欠原告伙食费450元、劳务费1,721元、差旅费800元。原告恳求付出薪酬及各项补贴2,155元,而岗位薪酬、飞行补贴结算表记载被告欠付原告薪酬2,000元、欠付其他补贴157元,依协议书月薪2,200元的规范被告欠付原告薪酬2,200元。原告恳求的管理费1,300元,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但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中并无关于管理费的约好。庭审后,原告弥补供给了珠海长航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长航公司)出具的管理费阐明和船员劳务输出管理费规范,以证明管理费为每月 1,300元。本审判员以为,原告庭审后提交的长航公司出具的证明,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现实的依据,故对该两份依据及所要证明的现实不予采信。另查明:2001年11月14日,本院依据广州黄埔造船厂的请求作出(2001)广海法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决,裁决拍卖“盈丰”轮,并于11月17日发布“盈丰”轮拍卖公告,告诉有关债务人请求挂号债务。原告于12月14日向本院请求挂号债务,本院于12月25日以(2001)广海法登字第180号民事裁决允许原告的债务挂号请求。本审判员以为:原告向本院请求挂号债务后提起本案诉讼,因而,本案是确权诉讼。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约好实行。原告承受被告聘任在“盈丰”轮担任大副,被告应依约付出原告在“盈丰”轮上作业期间的薪酬及其他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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