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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职工离职前未休年假是否有权向单位主张未休年假的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9:40

事例简介
刘某某在某公司作业了12年,本年6月底离任。因离任时还未休当年的10天的带薪年假,所以他向公司提出应当补偿他未休年假的薪酬。而公司的人事主管却表明,由于刘某某本年没有在本公司作业满一年,所以就不能予以发放未休年假的薪酬。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说法,因而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单位按自己日薪酬收入的 300%付出未休年假的薪酬。
问题提出
员工离任但未休当年年假,单位是否应向该员工付出未休年假的薪酬?
律师据法答疑
根据我国《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当年度未组织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依照员工当年已作业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出未休年休假薪酬酬劳,但折算后缺乏1整天的部分不付出未休年休假薪酬酬劳。”之规定,可知单位应当依照离任员工当年已作业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出未休年休假薪酬酬劳。详细该怎么付出未休年假的薪酬?根据我国《员工带薪年休假法令》第五条第二款:“单位确因作业需要不能组织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自己赞同,能够不组织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员工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年休假薪酬酬劳。”之规定,可知单位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员工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薪酬酬劳,但这300%的薪酬酬劳中已包括用人单位付出员工正常作业期间的薪酬收入部分,详细核算时,因单位已付出劳作者正常作业的薪酬,只需要再付出剩下的200%薪酬即可。
综上所述,事例中某公司以刘某某未作业满一年而不予以付出未休年假的薪酬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该公司应依法依照刘某某在公司的作业时间和当年作业时间的份额,折算其应休年假天数,再依照200%的薪酬份额,付出刘某某未休年假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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