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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合伙双方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5:32

问:合伙企业出资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按合伙企业完成的应税所得额,乘出资人出资份额,在减除出资人应扣除的合理费用(最高规范2000元)后的所得额,再乘习惯税率。是否正确?
回复:您好:您在咱们网站上提交的交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供给的信息扼要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告诉》(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作为出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为应交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出资者依照合伙企业的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好分配份额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出资者的应交税所得额。据此, 合伙企业的出资者依照合伙企业的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再乘习惯税率“的办法核算个人所得税。
出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悉数生产经营所得x出资者个人按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适用税率悉数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关于合伙企业出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财税[2006]44号清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出资者的费用扣除规范为19200元/年(1600元/月)。出资者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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