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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2:42

1.政府会集监管形式。
这种形式是指国家经过立法,由政府专门树立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买卖的整个进程进行监督与办理的一种证券监管形式。这种形式的最大特点是:国家经过立法积极参与和干涉证券商场的活动,国家设置有一个或多个专门的政府机关作为证券主管安排,由其代表国家对证券商场依法行使全面的办理职权。美国是选用政府会集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证券监督办理安排是一个以美国联邦证券买卖办理委员会(SEC)为中心,以若干证券买卖所和场外买卖商协会为根底的双层次的监管安排系统。美国联邦证券买卖办理委员会直归于美国总统,兼有立法、法律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商场的全面监管职权;证券买卖所和场外买卖商协会则经过自律性规矩的履行来行使辅佐监管权。选用这种体系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日本、韩国、以色列、菲律宾、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区域。我国的证券商场监管也根本选用这种形式。
证券会集监管形式,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着重全国一致的立法,树立有一套全国一致的行政监管机制。其长处首要有三个方面:(1)立法、法律全国一致,促进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商场监管的权威性;(2)能公正、公正、高效、严厉地发挥其监管效果,有利于和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提高了监管功率,降低了监管的本钱;(3)监管安排与被监管目标别离独立,监管安排及其人员超逸于被监管利益之外,有利于确保监管的公正性,充沛维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国家树立专门、一致的政府监管安排,方便了对外沟通和国际合作。
这种监管形式在实践履行中也存在一些坏处:(1)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逸于商场,然后使得商场监管或许脱离实践,构成监管功率下降。(2)对商场发作的意外状况反响比较缓慢,或许处理不行及时;(3)监管安排的权利与监管规模十分广泛,权利相对会集,有或许导致监管权利的乱用和监管安排的胀大。
2.自律型监管形式。
自律型监管形式,是指国家不设置独立的政府主管部门,而由非政府监管安排和证券业自律安排首要按照自我监管规矩,对证券商场予以监督办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机制。英国是自律型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爱尔兰、挪威、瑞典以及原英联邦国家受这种形式影响较大。英国证券商场的办理简直完全是由证券商协会、证券买卖所协会等自律安排担任完结,政府对证券买卖所及其会员采纳放任政策。英国自律型监管形式的构成,与英国历史上的伦敦证券买卖所具有严厉的买卖规矩和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部队,以及长时间履行一套严厉的注册准则与揭露说明书准则,可以施行有用的自律办理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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