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2:14
述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景象是怎样的呢,担保物权竞合是什么意思呢,担保物权竞合的品种有哪些呢,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完成是怎样的呢,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述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景象”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产业存在着抵触的担保物权,这种抵触,首要体现为典当权与典当权的抵触,典当权与质权的抵触,典当权与留置权的抵触。
《担保法解说》第79条规矩:“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产业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但此法条的建立是以担保法第42条作为其建立条件的,由于担保法第42条已被废止,故79条榜首款不再适用。
担保物权竞合的品种
担保物权的竞合包含典当权与质权的竞合、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1]
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完成
1.典当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完成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作,即动产典当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完成的一般规矩是,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可是,协议收效的典当权而当事人又未为典当权挂号的,则质权的效能优先于典当权。
2.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完成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完成的一般规矩是,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完成
其一般规矩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留意的是,典当权、质权与留置权或许一起发作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一起存在数个不同品种的担保物权。
所谓一起,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完成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品种的担保物权并存。[2]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务。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矩
一、担保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状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能够说是优先于典当权);
2.已挂号的典当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挂号的典当。
留意:
1.不或许存在担保人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典当,后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质押问题。由于挂号自身已具有对立效能,不或许重复挂号。
2.不或许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留置与质押都需求搬运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或许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3.不或许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质押需求搬运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或许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状况下:
1.先有典当权的,不或许再发生质权、留置权或典当权。
由于在典当权的状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典当物,当然其也不或许搬运该典当物的占有而建立别的的质权或留置权。一起,由于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或许以典当权为标的再建立一个典当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担保人赞同则能够,此刻,典当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许诺转质能够,且转质权优先。但职责转质无效。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能够,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能够,此刻,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能够,此刻,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能够,后建立的留置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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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产业存在着抵触的担保物权,这种抵触,首要体现为典当权与典当权的抵触,典当权与质权的抵触,典当权与留置权的抵触。
《担保法解说》第79条规矩:“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产业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但此法条的建立是以担保法第42条作为其建立条件的,由于担保法第42条已被废止,故79条榜首款不再适用。
担保物权竞合的品种
担保物权的竞合包含典当权与质权的竞合、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1]
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完成
1.典当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完成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作,即动产典当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完成的一般规矩是,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可是,协议收效的典当权而当事人又未为典当权挂号的,则质权的效能优先于典当权。
2.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完成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完成的一般规矩是,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完成
其一般规矩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留意的是,典当权、质权与留置权或许一起发作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一起存在数个不同品种的担保物权。
所谓一起,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完成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品种的担保物权并存。[2]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务。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矩
一、担保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状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能够说是优先于典当权);
2.已挂号的典当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挂号的典当。
留意:
1.不或许存在担保人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典当,后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质押问题。由于挂号自身已具有对立效能,不或许重复挂号。
2.不或许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留置与质押都需求搬运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或许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3.不或许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质押需求搬运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或许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状况下:
1.先有典当权的,不或许再发生质权、留置权或典当权。
由于在典当权的状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典当物,当然其也不或许搬运该典当物的占有而建立别的的质权或留置权。一起,由于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或许以典当权为标的再建立一个典当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担保人赞同则能够,此刻,典当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许诺转质能够,且转质权优先。但职责转质无效。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能够,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能够,此刻,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矩,原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能够,此刻,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能够,后建立的留置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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