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敏敏的母亲是否丧失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8:10[案情]
2000年9月的某一天,对9岁的敏敏(化名)来说是最苦楚最吃苦铭心的一天。就在这一天,一场事故永久夺去了她的父爱。父亲身后,敏敏和母亲李红(化名)相依为命。2002年4月份,出于生计,李红出外打工,将敏敏交给敏敏的祖爸爸妈妈于海(化名)、方云(化名)照料。李红外出打工期直接识了王刚(化名)并同居生子。敏敏的祖爸爸妈妈因而不再让李红触摸敏敏。李红只好经常到敏敏的校园探望敏敏,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与于海、方云就敏敏的监护问题发作胶葛,虽经有关部门和谐都一向达不成协议。2003年元月19日,敏敏住所地的某村民委员会指定于海、方云为敏敏的监护人,并制造送达了指定书。2003年2月11日,于海、方云以原告人的身份申述被告李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李红的监护人资历。敏敏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审判]
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不合法掠夺和约束。本案的被告李红之夫逝世后,李红仍是本案第三人的法定监护人,且一向活跃实行监护责任,李红外出打工与别人同居生子,并不是损失监护人资历的法定理由,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为本案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吊销被告李红的监护人资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判定驳回了二原告于海、方云的诉讼恳求,第三人敏敏由本案被告担任监护人并实行监护责任。
[分析]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历改动之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敏敏的母亲李红(也便是本案的被告)是否存在监护权资历损失的法定景象,是否失去了监护人的资历?
1、本案被告李红针对第三人敏敏有法定监护权。李红作为第三人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爸爸妈妈。
2、本案被告李红的法定监护权并不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损失监护权资历的法定条件有:①逝世;②损失监护才能;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优待行为或许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显着晦气人民法院以为能够撤销其监护权的景象。作为第三人母亲的本案被告李红,一没有逝世,二没有损失监护才能,三没有对第三人有犯罪行为、优待行为,也没有担任监护人对第三人显着晦气人民法院以为能够撤销其监护权的景象发作。第三人的父亲逝世后,其母亲李红和第三人相依为命共同日子,并担任着抚育教育,维护第三人人身产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的监督和维护的权力。后为了日子出外打工,让第三人与本案二原告(于海、方云)共同日子,应视为监护权的托付,而且为了生计出外打工是监护权托付别人行使的正当理由。受托付人署理监护人实行监护责任,李红作为监护人的位置并不改动。李红外出打工与别人同居生子,是不是对担任第三人监护人显着晦气。依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有关法律规则,显着晦气的景象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二是有优待行为;三是不正当实行监护责任;四是存在晦气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显着景象。且以上这些景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确认是否作为撤销原监护人监护权的理由。可见,本案被告李红外出打工与他同居生子,并不存在对第三人担任监护人的显着晦气的景象,且在本案原告阻遏其实行监护责任时,活跃主动地到第三人地点校园探望第三人,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一向在活跃正当地实行监护责任,也没有清晰表明抛弃监护权,而且爸爸妈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是法律所不允许抛弃的。《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爸爸妈妈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则,制止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其付出抚养费、抚育费、生活费,要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规则了遗弃罪。李红没有抛弃对第三人的监护权,也不能自行抛弃监护权,李红的监护权并没有损失,李红仍是本案第三人的合法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