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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员回避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2:00

一、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提出逃避恳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许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决的;
(四)私自会晤当事人、代理人,或许承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以为裁定员存在应当逃避的景象,应当在案子开端审理时向聘任该裁定员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逃避事由在案子开端审理后知道的,也能够在庭审争辩完结前提出。逃避恳求应当包含要求逃避的裁定员名字、身份,以及逃避的景象。
三、当事人能够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恳求裁定员逃避。当事人以口头方法恳求裁定员逃避的,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裁定庭记录在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签字承认。
四、当事人在庭审争辩完结后提出的,不影响裁定程序的进行。
五、被恳求逃避的人员在裁定委员会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处理,但因案子需求采纳紧急措施的在外。
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逃避恳求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告诉当事人。
七、对现已检查并作出未允许逃避恳求决议后,当事人再次就同一裁定员提出逃避恳求的,除非当事人供给新的需求逃避的景象,对当事人的逃避恳求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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