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5:47劳作合同期满不续签
2014年7月,陈某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陈某续签4年合同,陈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处理合同停止手续。公司提出,若陈某不续签合同,有必要付出公司3万元训练费,不然不予处理有关手续。两边争执不下,陈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劳作争议仲裁庭。
应否补偿训练费
劳作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该公司的劳作合同于2014年7月到期,到期后陈某未再与公司签定合同,现陈某已与另一家单位达到协作协议;陈某与该公司的合同中未约好有关训练费的承当事项。仲裁庭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陈某不肯与原公司续签劳作合同,原公司不该经过不处理手续等手法逼迫陈某签定。
《劳作法》第三条规则:“劳作者享有承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力”,第六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树立职业训练准则,依照国家规则提取和运用职业训练经费,依据本单位实践,有计划地对劳作者进行职业训练。”用人单位对劳作者进行职业训练是其应尽的责任,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当,而不该由劳作者付出。仲裁庭最终判决:该公司的要求不能成立,有必要为陈某处理劳作合同停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