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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46

(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人身权、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1、拘留或许违法采纳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拘禁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4、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5、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6、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8、公民身体损伤、逝世或许形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承当补偿的规模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己的行为使危害发作的;
3、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三)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有权要求补偿。受害的公民逝世,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育联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补偿。受害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有权要求补偿。
(四)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先向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能够在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公安机关负有补偿义务
(五)补偿程序
1、补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补偿前,必须先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请求承认,但已被承以为违法的在外。
2、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先向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并递送请求书,请求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2)详细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请求的年月日。
补偿请求人书写请求书确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别人代书;口头请求,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记入笔录。
3、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补偿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规则给予行政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许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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