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6:42(1)股东代表诉讼是依据股东地点公司的法令救助恳求权而发生的,这种权力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公司的权力转由股东行使。因而,咱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差异。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依据其出资而享有必定的申述权,维护本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仅仅股东代表公司行使必定的诉讼恳求权,其取得的利益或判定的成果都仅仅由公司承当,而与股东私家利益并无挂钩,股东仅仅间接地享有公司取得的利益。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必要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避免部分股东乱用诉权或许进行歹意诉讼,作为原告的股东有必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定的成果直接由公司承当。股东是名义上的申述方,法院对该案的判定成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当,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
(4)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力。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纳诉讼手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或许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只要在这种条件下,才或许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景象《公司法》规则了三种: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三十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景象下。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我国股东维权网 www.gudonglawyer.org.cn 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