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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 仲裁判赔16万二审改判赔1.5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1:36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5月10日进某(上海)办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聘任协议,约好张某在A公司担任出售司理。两边一起签订了竞业约束与保存商业隐秘协议,约好张某在离任后一年内不为任何与A公司及A公司相关公司有事务竞赛联系的个人或企业、以及任何与A公司及A公司相关公司运营事务相同或相相似的企业作业或供给服务……;A公司付出张某相当于离任时实收月薪的三倍作为补偿金;张某违约,将付出相当于离任前12个月均匀税前月薪12倍的违约金。聘任协议期限届满后,两边又续订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务协议。张某担任华南地区的出售事务。2007年4月10日,张某提出辞去职务,其离任前12个月的税前月均匀收入为13702元,离任当月实收月薪为9000元。A公司向张某付出了第一笔竞业约束补偿金9000元。2007年8月,张某应聘至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指挥中心总监,首要担任内部职工的办理、门店的正常运营、和谐鼓励各个部门的作业等。    依据运营执照信息显现,A公司的运营规模为供给餐饮办理服务等,B公司的运营规模为餐饮办理、中型饭馆。    二、裁定判定:劳作者构成违约,应付出16万余元违约金    2007年12月,A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要求张某中止为B公司服务,返还收取的补偿金9000元、付出违约金164424元等。    该委判定张某中止为B公司服务的行为,并应自判定收效之日起7日内付出A公司违约金164424元。    三、一审判定:劳作者不构成违约,无需付出违约金    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付出A公司违约金164424元。    一审法院以为,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劳作者,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关于张某是否归于把握A公司商业隐秘人员,应由A公司承当举证责任。A公司陈说张某把握其公司客户材料及价格隐秘,并未供给相关依据加以证明,且A公司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对上述材料采纳过保密办法。鉴于餐饮职业并非归于特别职业,所涉规模较广泛,企业间事务重合较为遍及,如仅以同在餐饮职业从业即确定违背竞业约束的约好,无疑将对劳作者的择业形成严重妨碍,并将影响劳作者的生计。在A公司未供给张某把握其商业隐秘或许侵略其商业隐秘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两家公司之间的运营规模相似,并不能确定张某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按照《上海市劳作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则,一审法院判定张某要求不付出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644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撑。    四、二审判定:劳作者构成违约,但仅需付出违约金1.5万元    判定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A公司上诉称,张某在其处担任出售司理期间,触摸并把握A公司的很多商业隐秘,A公司对上述商业隐秘采纳了一系列的保密办法,而张某归于负有保存商业隐秘的劳作者。张某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归于违背竞业约束协议的规则,依协议约好应付出违约金164424元。    二审法院在一审已查明现实的基础上,另查明,张某在A公司作业期间,曾把握A公司部分客户信息。由此A公司供给的张某与A公司其他职工的电子邮件及二审审理笔录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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