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8:1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清楚产权联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稳固和开展,保护国有财物所有者和团体财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团体企业国有财物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区分和确认存在于团体所有制企业我国有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并清晰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财物行使权力的产业规模和办理权限的一种法令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注册为团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乡镇团体企业(含合作社)财物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从“谁出资、谁具有产权”的准则进行,即从财物的原始来历下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出资主体,在没有将财物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团体企业我国有财物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安身往后加强办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作业准则,脚踏实地、公正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保护国有财物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危害团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坚持国家对团体经济法令、法规、方针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团体企业中的国有财物,须以价值形状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团体企业国有财物的界定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出资或兴办的团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归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践以钱银、什物、无形财物等给予扶持和赞助的团体企业国有财物所有权界定,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钱银、什物和所有权归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兴办的以团体所有制名义注册挂号的企业单位,其财物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则处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财物办理法令、法规规则或协议约好并经国有财物办理部门确认的归于无偿赞助的在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告贷方式筹集,生产经营以团体性质注册的,其财物产权界定对比前款规则。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财物在团体企业中的出资及依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好)应获得的财物收益界定为国有财物。
(四)全民单位以赞助、扶持等多种方式向团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好是出资或债务联系的,一般应视同出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两边洽谈,从头确认法令联系并补办有关手续,洽谈不成的,由国有财物办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状况不作为出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