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记名股票可以质押抵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3:01
股票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之分,而无记名股票的相关操作较记名股票要简练一些。那么记名股票是否能够质押和典当呢?有许多股民都很关怀着个问题。现在热心的听讼网小编就来细心说道一下有关股票质押典当的相关常识。
为习惯我国商场经济开展的需求,我国《担保法》将典当和质押作了区别,其间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晰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归于能够质押的权力规模。跟着股份制经济的开展,股票已成为人们了解的有价证券之一,它也逐步在经济活动中被作为一种有担保诺言的权力出质,但这种担保方法的适用还不是很遍及,这与人们对它的了解和适用的快捷程度有关。《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出台,对了解和适用《担保法》供给了重要的依据。
股票质押的概念和特色
股票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表现方法,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力标的,债款人因担保其债款而占有债款人或第三人供给的股票,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便是股票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
(一)隶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款完成为意图的权力质押,是先有债款发作,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隶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款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款为主权力,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力。
(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款的规模及于所出质股票的悉数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其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完成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能及于所出质股票的悉数,不会受债款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款未彻底清偿,质权人一直就所占有的悉数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依然担保着悉数的债款,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削减其担保的规模。
(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作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能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则,“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产业。”(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尽管在债款实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能,但它的底子效能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因受股票这种质物的特殊性影响,股票质押的特色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物价值的危险性。股票质押因其质物为股票,以股票出质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但该价值受公司业绩、商场供求等许多要素的影响较大,使股价出现不稳定性,为此,质权人就要承当质物价值难保的危险。(二)流转性。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经过必要的转让挂号程序,一般都能到达流转的意图。无记名股票经过国家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可随意生意,进行转让流转。因为股票有这种变现才能,使其体现出充任质物的优越性和较强的担保功用。
股票质押的当事人
因设定股票质押应经过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而签定股票质押合同,因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为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出质人和股票质押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能够为债款人,也但是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有必要是所出质股票的真实一切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有必要是受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款的债款人,不享有主债款的人不能成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
股票质押的建立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第七十八条又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的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依据物权的特性,物的一切以物的移转占有为方法要件,那么股票质押的质权就自股票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之时起建立。上述条文的规则清晰了以股票出质的,除应有两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有必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和处理出质挂号和移转占有。据此,笔者了解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出质挂号和股票的移转占有是股票质押建立的方法要件。
因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不同类别的股票设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有学者以为,无记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单纯交给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也就得以两边的质押合意和股票的单纯交给而为之。因为以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须处理挂号,以无记名股票设质的,也不用处理挂号。1笔者以为,因为无记名股票可在证券买卖所随意转让,如不处理出质挂号,质权人在获得质权后,彻底可能在不奉告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移转变现,然后危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所以,尽管是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也应在证券挂号机关进行质押挂号,在被质押担保的债款期满前约束出质股票的买卖。
记名股票在详细实际情况中是能够进行质押典当的,以上的内容已有相关的解说。小编的解说到这儿现已完毕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及实际情况不在以上内容内,欢迎随时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咱们将进行一对一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