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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在离婚时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0:00
【案情】张某在和李某成婚前婚前购有房产一套用于成婚,婚几年后二人爱情不好,李某申述要求离婚,并提出房产婚后的价格已经是本来的很多倍,要求切割部分房产。【不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在离婚时切割?第一种定见,以为尽管此房子归于张某的婚前个人产业,可是婚后已经是本来价格的很多倍,作为夫妻一起的收益,理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该支撑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定见,以为此房子归于张某婚前个人产业,即使是婚后的增值部分也归于张某一个人一切,不该切割。【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1.《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而本案中能够显着的看出,张某的房产是为了成婚而购买的房子,意图不是出资盈余。所以在夫妻产业切割时,该房产应归于张某一人一切。2.从立法者的本意来剖析,法令把个人出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规则为夫妻一起一切,原因是夫妻二人为了日子、出产都支付了汗水和劳作,如果把此收益只归为一人,明显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而本案中,该房产是张某婚前购买的,李某没有为之支付任何奉献,不该切割到该房产。3.《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个人产业出资”并没有明确是婚前的个人产业仍是婚后个人产业,为此可参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若干问题》的 回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第4条:当事人以个人产业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玩等产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改变抛售后发生的增值部分,因为这些产业自身仅是个人产业的形状改变,性质上仍为个人一切之产业,抛售后的增值是根据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造成的,仍应依原物一切权归属为个人一切。4.从经济学原理来看,一个物品只要在生意的时分才发生价值,不然只要使用价值。张某购买此房产后,该房产退出流转环节,对张某来说支付了价值,得到了使用价值。不论房产的行情怎么改变,该房产的使用价值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如果把该房产作价切割给了李某一部分,那么剩余的钱是不可能买到相应的房产的,这实质上便是把张某的房子分给了李某一部分,对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作者:星子县人民法院 蔡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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